项目概况
土木工程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08-10 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土木工程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GZTM-2020-155
-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 项目序列号: S5200000000027387001
- 采购主要内容: 工程信息数据处理教学设备、工程质量检测教学设备、工作室 办公设施采购等
- 采购数量: 1
- 预算金额:711,250(元)
- 最高限价:711,250(元)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一般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2020年7月以后由基本户出具的资信证明);③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缴纳税收:提供2020年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④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⑥ 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行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cr/list)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名录里(自行承诺并提供截图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查询核实。
- 特殊资格要求: 无
- 时间:2020-08-04 14:00:00至 2020-08-07 17:00: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方式: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
- 售价: 300 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
- 投标保证金额(元): 10,000
- 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 2020-08-04 09:00:00至2020-08-10 09:30:00
-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网银、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
- 开户单位名称: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银行: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
- 开户账号:0109001400000182
- 截止时间: 2020-08-10 09:30:00(北京时间)( 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时间: 2020-08-10 09:30:00
- 地点: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已落实
- PPP项目: 否
- 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
- 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 无
- 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详见采购文件
- 1、采购人信息
- 名 称: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项目联系人:宋老师
-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职教城西区
- 联系方式:0851-84706225
- 2、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代理全称: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陈 娟
- 地 址:贵阳市高新区高科一号A座5楼
- 联系方式:0851-84119179
- 3、项目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陈娟
- 电 话:0851-84119179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五、开启
六、公告期限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九、附件
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土木工程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土木工程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公告贵州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6510775
信息来源: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8月4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8-04 11:12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来源:贵州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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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采购 应用技术 设备采购 设施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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