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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团校2020年待建工程监理服务(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内蒙古采购 |
时间:2020-09-30 13:12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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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X-WYZB-202039-1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团校2020年待建工程监理服务(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9.7293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并按财库〔2011〕181号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4〕68号文件《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它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项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提供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关于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执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未受过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或受过行政处罚但期限届满;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者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8、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本企业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且均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9月30日 至 2020年10月13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内蒙古文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赛罕区腾飞南路绿地腾飞大厦C座607) 方式:内蒙古文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绿地腾飞大厦C座607)报名成功后购买 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0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内蒙古文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赛罕区腾飞南路绿地腾飞大厦C座607) 五、开启 无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内蒙古自治区团校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内蒙古青少年生态园 联系方式:韩老师:0471-66093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内蒙古文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绿地腾飞大厦C座607 联系方式:武艳斌:186860997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老师 电 话: 0471-6609368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团校2020年待建工程监理服务(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团校2020年待建工程监理服务(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内蒙古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601442777 信息来源:内蒙古文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9月30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9-30 13:12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 团校 竞争性 建工 公告 上一篇: 卫生计生综合监管智能化集成项目公告广东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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