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2020年贵州省县级中医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兴义市大商汇一号楼2503(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10-22 14: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2020年贵州省县级中医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 项目编号: 州公易采【202010】0016
-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 项目序列号: 州公易采【202010】0016
- 采购主要内容: 2020年贵州省县级中医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1批
- 采购数量: 1 批
- 预算金额:800,000(元)
- 最高限价:800,000(元)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一般资格要求: 1.1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投标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1.2提供2019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投标单位鲜章的复印件)(新注册成立未满一年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时间为准),须提供财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银行资信证明;1.3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公司依法缴纳税收和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投标单位鲜章的复印件);1.4投标供应商提供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1.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原件(格式自拟);1.6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提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1.7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 特殊资格要求: 2.1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原件或加盖投标单位鲜章的复印件);2.2有效的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商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或加盖投标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 时间:2020-10-17 08:30:00至 2020-10-21 17:00: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 兴义市大商汇一号楼2503(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方式: 到兴义市大商汇一号楼2503(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购买谈判文件
- 售价: 300 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
- 投标保证金额(元): 15,000
- 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 2020-10-17 08:30:00至2020-10-21 17:00:00
-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以代理公司出具的保证金收据为准
- 开户单位名称: /
- 开户银行: /
- 开户账号:/
- 截止时间: 2020-10-22 14:00:00(北京时间)( 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地点: 兴义市大商汇一号楼2503(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时间: 2020-10-22 14:00:00
- 地点: 兴义市大商汇一号楼2503(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已落实
- PPP项目: 否
- 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 详见谈判文件
- 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 无
- 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采购合同签订后 7日内完成
- 1、采购人信息
- 名 称:望谟县中医院
- 项目联系人:韦文康
- 地 址:望谟县
- 联系方式:13885908361
- 2、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代理全称: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联 系 人:周云飞
- 地 址:兴义市大商汇一号楼2503
- 联系方式:18296079168
- 3、项目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韦文康
- 电 话:13885908361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五、开启
六、公告期限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九、附件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2020年贵州省县级中医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采购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2020年贵州省县级中医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采购公告贵州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602892714
信息来源: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10月1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10-17 07:58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来源:贵州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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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采购 医院 贵州省 县级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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