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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良平卫生院冬季甲醇供暖燃料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甘肃采购 |
| 时间:2020-10-30 07:43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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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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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宁县良平卫生院冬季甲醇供暖燃料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宁县良平卫生院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甘肃龙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庆阳市政府西北角阳光苑3号楼2单元2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11-11 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SLS-2020029 项目名称:宁县良平卫生院冬季甲醇供暖燃料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0.28(万元) 最高限价:0(万元) 采购需求:2020年度供暖季燃料,(最终供货量以实际用量为准)。技术参数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2020年度供暖季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谈判企业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甲醇生产或销售)、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以上证件须提供原件或含有二维码标识的加盖谈判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二维码核实真伪,若扫描的二维码与复印件相一致则该复印件视同于原件;②谈判企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法人授权书原件;③谈判企业需提供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标前六个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依法缴纳的完税凭证(依法不需缴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相关材料原件(包括缴纳专用发票和清单。清单显示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期限;谈判企业注册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当提供注册时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相应期限内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谈判企业,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④谈判企业必须提供《谈判企业信用承诺书》原件,否则视同自愿放弃谈判 (注:信用承诺书由投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谈判;谈判企业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谈判(响应)资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被视为无效谈判;⑤谈判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查询截止时间与递交文件截止时间相同,以开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10-30至2020-11-03,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地点:甘肃龙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庆阳市政府西北角阳光苑3号楼2单元2楼) 方式:现场领取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11-11 15:00 地点:甘肃龙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庆阳市政府西北角阳光苑3号楼2单元2楼) 五、开启 时间:2020-11-11 15:00 地点:甘肃龙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庆阳市政府西北角阳光苑3号楼2单元2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保证金金额:伍仟元整(5000.00元) 缴纳时间:缴纳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1日15:00前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县良平卫生院 地 址:宁县良平镇良平街12号 联系方式:0934-66840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龙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北大街60号 联系方式:0934-86533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婷 电 话:13629341516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宁县良平卫生院冬季甲醇供暖燃料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宁县良平卫生院冬季甲醇供暖燃料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甘肃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604015029 信息来源:甘肃龙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10月30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10-30 07:43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采购 宁县 竞争性 甲醇 卫生院 上一篇: 阜阳市全民筛查物资储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安徽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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