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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教育馆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江苏采购 |
时间:2020-12-02 14:14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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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ARC-竞谈-20201201 项目名称:淮安市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教育馆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消防教育馆设备一批,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内供货安装到位。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财务状况报告;3、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三)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在谈判活动开始前现场书面承诺)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说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取资质后审方式,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组织谈判小组先对谈判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谈判文件资质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可继续参加谈判,若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可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至 2020年12月04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淮安融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淮安智慧谷B1号楼3楼) 方式:谈判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如果供应商确认参与本项目竞争性谈判,请填写供应商参与谈判确认函发送至代理单位邮箱(2364344599@qq.com),并到代理单位报名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报名所需携带谈判确认函、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文件材料费:人民币400元/份(售后不退),未缴纳文件材料费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报名时间: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4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报名时请提前电话联系,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联系人:邱先生 ,电话:13365178208。注:如果谈判供应商未填写供应商参与谈判确认函,在谈判文件发布期间如谈判文件有所更正或修改而代理公司因没有收到确认函或因所留联系方式有误而无法通知到谈判供应商的,其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售价:¥4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0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淮安智慧谷B1号楼3楼310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淮安智慧谷B1号楼3楼310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淮安市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8号 联系方式:梁先生150612251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淮安融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智慧谷B1号楼3楼(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路与宁连路交叉口向东南约150米) 联系方式:邱先生133651782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邱先生 电 话: 13365178208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淮安市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教育馆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淮安市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教育馆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江苏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606889647 信息来源:淮安融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12月2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12-02 14:14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江苏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淮安市 竞争性 大队 设备采购 开发区 上一篇: 泉州中山路百年倒计时跨年发布会市集摊位设计及搭建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福建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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