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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公务用车租赁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宁夏采购

时间:2020-12-15 11:16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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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招标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82203
十环招标网转载自:宁夏政府采购网 发布关于:北方民族大学公务用车租赁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宁夏采购的信息
来源:宁夏政府采购网
2020招标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项目概况

北方民族大学公务用车租赁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万达中心B座501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29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EITCL-NX-CZFW-2020100

项目名称:北方民族大学公务用车租赁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遴选三家单位为北方民族大学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服务期两年

合同履行期限:2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宁财(采)发[2014]1057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均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营业执照需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如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近三年信用记录情况(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下载报告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http://www.ccgp.gov.cn/cr/list)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的截图),具体查询结果以代理公司开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16日  至 2020年12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万达中心B座501室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9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万达中心B座501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12月29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万达中心B座50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方民族大学     

地址:北方民族大学        

联系方式:蒋老师/0951-20665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万达中心B座501室            

联系方式:师磊/0951-567617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师磊

电 话:  0951-5676173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北方民族大学公务用车租赁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北方民族大学公务用车租赁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宁夏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608002188
信息来源: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12月15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12-15 11:16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宁夏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竞争性   民族大学   公务用车   项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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