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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事务中心车辆购置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天津采购

时间:2020-12-25 07:24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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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招标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8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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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政府采购网
2020招标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项目概况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事务中心车辆购置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尊华商务中心312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30日 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agp-2020-ZA-193

项目名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事务中心车辆购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事务中心购置1辆越野车,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谈判。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货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近三个月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 提交2020年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护照);供应商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谈判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至 2020年12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尊华商务中心312

方式:供应商须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获取谈判文件,为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请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0日 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博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0年12月30日 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博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一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事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68号        

联系方式:宋老师:022-277675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津博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尊华商务中心312            

联系方式:丁老师:022-28328268-80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老师

电 话:  022-28328268-8004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事务中心车辆购置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事务中心车辆购置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天津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608852244
信息来源:天津博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12月25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12-25 07:24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来源:天津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天津市   竞争性   林业   车辆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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