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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九台区中央大街南段和健康路南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公告吉林成交

时间:2020-08-19 09:38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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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中标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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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标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中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一、项目编号:JTZHB-2020-24(SG)(招标文件编号:JTZHB-2020-24(SG))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中央大街南段和健康路南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986号

中标(成交)金额:4487.5124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中央大街南段和健康路南段道路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全部内容
   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2月30日
   孙明明
   吉12214150332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胡光艳、于清海、杨丽娟、刘孝春、张娥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办[2011]534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8750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长春市九台区中央大街南段和健康路南段道路建设工程中标公示
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就长春市九台区中央大街南段和健康路南段道路建设工程  【项目编号:JTZHB-2020-24(SG)】进行公开招标,现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经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及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拟由以下单位为中标人:
一、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中央大街南段和健康路南段道路建设工程
二、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20年7月22日
三、定标日期:2020年8月18日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胡光艳、于清海、杨丽娟、刘孝春、张娥
五、中标人和中标金额
中标人: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人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986号
中标金额:44875124元
六、公示期限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1日。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限内按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
七、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长春市九台区
联系人:吴鹏    电  话:0431-82368022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工农大街11号 
 邮编:130500            
联系人:张雪娇  联系电话:18643181885
      
 
特此公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联系方式:吴鹏 0431-82368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九台区工农大街11号             

联系方式: 张雪娇 186431818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 鹏

电 话:  0431-82368022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九台区中央大街南段和健康路南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九台区中央大街南段和健康路南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公告吉林成交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7801108
信息来源:吉林鑫茂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8月19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8-19 09:38:28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吉林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九台   中标   长春市   建设局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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