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DZ0967-202101-01H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宜都市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建设 3、首次公告日期:2021-05-19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2、更正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以下澄清与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问1:一、提问:招标文件要求1.商务评价投标人综合实力第2条:投标人具有合格有效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3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据了解,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颁发的相关证书已过期的无法续办。 《==招标投标法 第52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来源:十环招标网==》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附相关政策链接 http://www.csi-s.org.cn/miitnew_webmap/miitnew_tzgg/2019/01/21/86f795053b134ab5b6e4510385a1cd21.html 根据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文件禁止事项第9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的第3项规定:“将国务院已命令取消的或者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要求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含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未作为资格条件,为择优评分标准,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为“审慎设置”条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2:二、提问:招标文件要求1、商务评价、投标人综合实力、第3条、投标人具有合格有效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证书得2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该招标项目中,装修部分仅为附属工程,占比极少,而给定的评分较高。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文件禁止事项第3条:“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中第3项规定: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 答:本项目装修装饰工程部分质量要求严格,是实现本项目功能需求的基础工程,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部分,且该条款不属于资格条件,为择优评分标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3:三、提问: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屏体部分 1.5mm 室内 LED 屏 (3.拼接控制器)、四、云桌面电脑 (6.潜伏威胁探针系统)、九、音响系统(功放、音箱、话筒等主要音响设备应选择同一品牌)音频系统扩声部分 (1.专业功放)、领导席发言话筒(1.会议系统主机)、控制席位发言话筒(1.数字无线会议讨论系统主机、2.无线会议主席单元、3.无线会议代表单元、8.多媒体功放机、11.电源时序器),以上招标文件中产品参数要求都有加盖原厂公章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条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未指定任何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标单位可提供与本项目相符的任何生产厂家生产产品进行投标,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4:四、提问:室内 P1.5 LED显示屏、桌面云一体机服务器、安全感知平台、MCU、视频会议终端、自助服务终端、音响系统主要设备(功放、音箱、会议主机)“★”号参数都有描述提供原厂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条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未指定任何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标单位可提供与本项目相符的任何生产厂家生产产品进行投标,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本次更正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更正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3、更正日期:2021-06-01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宜都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地 址:湖北省宜都市五宜大道99号 联系方式:0717-48437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重庆大厦8楼 联系方式:132172785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国 电 话:1321727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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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宜都市 政务 管理局 智慧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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