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缴服务:
1.严格按照采购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负责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取、汇缴、划拨、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3.经采购单位同意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
4按照采购单位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和接口标准开发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接口程序,并根据采购单位业务需要,在采购单位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银行端系统开发,以满足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
5.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提供虚拟分账号管理业务,为市直执收单位提供POS机刷卡缴费业务。
6.将收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即时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接口程序即时、安全、准确向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自动划款,不得凭其他票据向其他账户汇划。
7.对于缴款人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要即时通过系统接口程序自动向执收单位发送电子信息,并督促执收单位确认电子信息和补填《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于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没有相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匹配的资金,要及时与执收单位和采购单位沟通解决问题。
(二)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服务
1.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指令,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划转市级国库。
2.只能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退还书》三种票据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转、支付业务,其他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上述三种票据采用机打形式,原则上手写票据无效。
3.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支付必须在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且应在接到市财政局开具的有效票据当天(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应在下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市政局指定的收款账户。
4.市本级将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及财政票据电子化业务,需按采购单位工作计划和业务标准开发电子支付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业务。
(三)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服务
1.为确保同采购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市直执收单位之间的账务准确,负责按执收单位、收入项目等采购单位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向采购单位报送日、月报表和待确认的非税收入明细日报表。日报及待确认的非税收入明细日报表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月报于每月后2日内报送。
2.对于非工作时间(包括公休日、节假日、工作日下班后的时间)转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于资金入户的当日向采购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反馈信息并登记报表。
3.负责按采购单位要求进行对账。
4.负责对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计息。
(四)其他服务
1.必须保证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
2.保证为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及缴款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3.应确保其非税收入收缴相关软硬件的安全、顺畅运行,以及与采购单位之间的网络畅通。
4.需到采购单位现场提供取票、送票(含报表)等服务,做到票据(报表)传递及时,确保资金的日清月结。
5.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培训,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指导和问题解答。对于确属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指定专人与采购单位沟通解决,不得由分支机构直接与采购单位沟通。
6.为采购单位提供与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有关的免费服务,包括免除各种资金收付业务手续费、免费为执收单位提供POS机等。
7.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协调下属各级机构代理鞍山市乡镇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包括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8.配合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单位需要的与非税收缴业务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9.主动积极支持市政府工作,遵守协议规定各项承诺。
10.加强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代理县乡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指导,根据采购单位需要,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财政专户相关情况和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征得采购单位同意。
12.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为采购单位财政专户资金提供最优惠利率。
13.因业务需要与执收单位或其它第三方签订属于非税收入业务范围的其它合作协议,需在《鞍山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并不得违反协议规定内容,不得超出协议规定的期限。
注:以上服务除规定外均为免费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年限为5年,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采购人视中标人具体履约情况续签合同,续签合同应当一年一签。)5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0.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缴服务:
1.严格按照采购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负责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取、汇缴、划拨、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3.经采购单位同意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
4按照采购单位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和接口标准开发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接口程序,并根据采购单位业务需要,在采购单位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银行端系统开发,以满足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
5.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提供虚拟分账号管理业务,为市直执收单位提供POS机刷卡缴费业务。
6.将收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即时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接口程序即时、安全、准确向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自动划款,不得凭其他票据向其他账户汇划。
7.对于缴款人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要即时通过系统接口程序自动向执收单位发送电子信息,并督促执收单位确认电子信息和补填《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于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没有相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匹配的资金,要及时与执收单位和采购单位沟通解决问题。
(二)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服务
1.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指令,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划转市级国库。
2.只能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退还书》三种票据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转、支付业务,其他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上述三种票据采用机打形式,原则上手写票据无效。
3.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支付必须在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且应在接到市财政局开具的有效票据当天(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应在下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市政局指定的收款账户。
4.市本级将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及财政票据电子化业务,需按采购单位工作计划和业务标准开发电子支付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业务。
(三)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服务
1.为确保同采购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市直执收单位之间的账务准确,负责按执收单位、收入项目等采购单位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向采购单位报送日、月报表和待确认的非税收入明细日报表。日报及待确认的非税收入明细日报表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月报于每月后2日内报送。
2.对于非工作时间(包括公休日、节假日、工作日下班后的时间)转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于资金入户的当日向采购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反馈信息并登记报表。
3.负责按采购单位要求进行对账。
4.负责对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计息。
(四)其他服务
1.必须保证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
2.保证为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及缴款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3.应确保其非税收入收缴相关软硬件的安全、顺畅运行,以及与采购单位之间的网络畅通。
4.需到采购单位现场提供取票、送票(含报表)等服务,做到票据(报表)传递及时,确保资金的日清月结。
5.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培训,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指导和问题解答。对于确属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指定专人与采购单位沟通解决,不得由分支机构直接与采购单位沟通。
6.为采购单位提供与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有关的免费服务,包括免除各种资金收付业务手续费、免费为执收单位提供POS机等。
7.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协调下属各级机构代理鞍山市乡镇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包括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8.配合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单位需要的与非税收缴业务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9.主动积极支持市政府工作,遵守协议规定各项承诺。
10.加强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代理县乡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指导,根据采购单位需要,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财政专户相关情况和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征得采购单位同意。
12.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为采购单位财政专户资金提供最优惠利率。
13.因业务需要与执收单位或其它第三方签订属于非税收入业务范围的其它合作协议,需在《鞍山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并不得违反协议规定内容,不得超出协议规定的期限。
注:以上服务除规定外均为免费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年限为5年,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采购人视中标人具体履约情况续签合同,续签合同应当一年一签。)5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1月29日至2021年02月05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2月19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鞍山市铁西区达旗街16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供应商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供应商将(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的扫描件在采购文件领取时间内,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Lnzy31659888@163.com,并电话确认024-88110588获取采购文件,邮件主题“获取鞍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招标文件”,邮件正文写明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纸质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鞍山市财政局
地 址: 鞍山市
联系方式: 0412-22301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卓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成街6-2号301
联系方式: 024-88110588
邮箱地址: Lnzy31659888@163.com
开户行: 华夏银行沈阳浑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卓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10560000008252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东、王子文
电 话: 024-88110588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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