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一:
一、抽检数量
全年共抽检本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共计400批次(详见附表1-1)。
二、检测方法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2-2018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GB/T 6433-2006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0-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2-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079-2006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8-2006 饲料中铬的测定
GB/T 13091-2018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9684-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1486号 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108-2007 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17817-2010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2-2008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2483号公告-8-2016 饲料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三、时间安排
监督抽查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全年任务50%,10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
四、判定依据及判定原则
(一)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个别产品《饲料卫生标准》没有规定的不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若产品执行的标准与标签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时,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3.其他指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及其他规范性技术要求。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二)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饲料添加剂除外。
2.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附表1-1 2021年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表
监测产品种类
数量
监测项目
猪配合、猪浓缩饲料
100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总砷、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
反刍动物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
80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总砷、金霉素、氟苯尼考
禽配合、浓缩饲料
80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总砷、喹乙醇、氟苯尼考、金霉素、土霉素
水产饲料
40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总砷、喹乙醇、氯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
复合预混合饲料
30
铜、锌、铅、总砷、维生素A、维生素E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30
铜、锌、铅、总砷
肉骨粉、鱼粉
10
粗蛋白、水分、铬、沙门氏菌
矿物质饲料添加剂
20
铅、总砷
宠物饲料
10
粗蛋白、水分、粗脂肪
专项二:
一、抽检数量
1.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主含量风险预警监测。抽检本省企业生产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50批次。
2. 饲料中毛皮动物成分风险预警监测。抽检本省企业所生产的骨粉、肉骨粉、水产饲料、毛皮动物饲料等产品50批次。
二、工作要求
承检机构要认真做好检测方法的方法学考察,形成检测SOP,规范每一环节操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三、检测指标
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主成分含量。
2.骨粉、肉骨粉、水产饲料、毛皮动物饲料:狐狸源性成分、貉子源性成分、貂源性成分。
四、检测方法
1.主成分含量:产品对应企业标准文本规定的试验方法。
2.狐狸源性成分:PCR方法检测饲料中狐狸源性成分作业指导书。
3.貉子源性成分:PCR方法检测饲料中貉子源性成分作业指导书。
4.貂源性成分:PCR方法检测饲料中貂源性成分作业指导书。
五、判定依据及判定原则
(一)判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产品对应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二)判定原则
1.主成分含量:未检出主成分的、主成分含量不足的、试验方法文审即不可行的、试验过程出现明显不科学不合理等情况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2.狐狸源性成分、貉子源性成分、貂源性成分:检测方法SOP的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附表1-2 2021年辽宁省饲料风险预警监测计划任务表
监测项目
抽检产品
生产环节
经营环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
主含量风险预警监测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30
20
饲料中毛皮动物成分
风险预警监测
骨粉/肉骨粉
5
\
肉粉
10
\
水产饲料
20
\
毛皮动物饲料
15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996,000.00
最高限价(元):996,000.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检测数量
开展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风险监测1120批,承检机构负责抽样和检测工作。监督抽样品种类和数量见附表2-1。
二、时间安排
承检机构于2021年7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完成上半年及全年检测工作。
三、抽检要求
(一)承检机构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要求,开展抽样工作。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并与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指派协助抽样的工作人员同时在抽样单上签字。(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按照两个时段(6月底前为第一时段,7月至10底为第二时段),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按附表2执行。对于已发布过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五)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我厅和相关市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我厅将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获得结果后按要求填报表格。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禁用药物、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产蛋期禁用药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检测方法无定量限的,按检出限判定。常规药物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判定依据详见附表2-2。
附表2-1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样品种类数量表
序号
市别
猪肉
猪肝
牛肉
羊肉
鸡蛋
鸡肉
鸡肝
1
沈阳
36
10
30
4
0
20
0
2
大连
36
10
24
4
0
20
0
3
鞍山
30
6
8
2
0
20
10
4
抚顺
18
4
0
0
15
20
10
5
本溪
10
2
4
2
15
20
10
6
丹东
40
8
14
4
0
20
0
7
锦州
36
8
12
4
0
20
0
8
营口
16
4
6
0
10
20
10
9
阜新
32
8
6
20
0
10
10
10
辽阳
20
6
8
2
0
20
10
11
铁岭
40
12
12
2
0
10
10
12
朝阳
40
10
8
2
0
20
10
13
盘锦
6
2
8
0
15
20
10
14
葫芦岛
40
10
10
4
15
10
10
合计
1120
400
100
150
50
70
250
100
附表2-2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测项目表
样品种类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鸡肉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沙拉沙星
GB/T 21312-2007
GB 31650-2019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GB/T 21312-2007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金刚烷胺
GB 31660.5-2019
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氯霉素
GB 22338-200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0756-2006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鸡肝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沙拉沙星
GB/T 21312-2007
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GB 31650-2019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GB/T 21312-2007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金刚烷胺
GB 31660.5-2019
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氯霉素
GB 22338-200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0756-2006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鸡蛋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沙拉沙星
GB/T 21312-2007
农业部781号公告-6-2006
GB 31650-2019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GB/T 21312-2007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氯霉素
GB 22338-200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氟虫腈(以氟虫腈、氟甲腈、氟虫腈砜、氟虫腈亚砜之和计)
GB 23200.115-2018
GB 2763-2019
GB 2763-2021
猪肉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
GB/T 21312-2007
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GB 31650-2019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GB/T 21312-2007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磺胺类(总量)
GB/T 21316-2007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GB 31650-2019
甲氧苄啶
GB/T 21316-2007
GB 31650-2019
猪肝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
GB/T 21312-2007
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GB 31650-2019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GB/T 21312-2007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磺胺类(总量)
GB/T 21316-2007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GB 31650-2019
甲氧苄啶
GB/T 21316-2007
GB 31650-2019
牛肉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
GB/T 21312-2007
GB 31650-2019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GB/T 21312-2007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磺胺类(总量)
GB/T 21316-2007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GB 31650-2019
甲氧苄啶
GB/T 21316-2007
GB 31650-2019
羊肉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
GB/T 21312-2007
GB 31650-2019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GB/T 21312-2007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磺胺类(总量)
GB/T 21316-2007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GB 31650-2019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农业部1025号公-18-2008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磺胺类(总量)项目至少包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甲鯻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地索辛)、磺胺喹噁啉(磺胺喹沙啉)、磺胺嘧啶,如检出其他磺胺药物残留,一并计入磺胺类(总量)并判定。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625,000.00
最高限价(元):625,000.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抽检数量
全省共检测样品800批次,监测项目见附表3-1。
二、监测项目
1.监督抽检项目:对400批次猪肝样品中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和从水分开展品质监测400批次样品中分别随机抽取60批次猪肉样品、60批次牛肉样品、60批次羊肉样品中开展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开展实验室检测。
2.风险监测项目: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样品共400批次的水分开展品质监测。对400批次猪肝样品中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等药物开展违法添加实验室检测。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猪肉、牛肉、羊肉水分含量检测及判定参照《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20);肝脏中9种β-受体激动剂、2种糖皮质激素、6种类固醇激素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参照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统一提供的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表3-2)。
四、时间安排
任务承担单位应于6月10日、11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和全年监测任务。
附表3-1 2021年辽宁省“瘦肉精”等专项监测项目明细表
样品
名称
监测
数量
监测项目
监督监测
风险监测
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
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
水分含量检测
猪肝
400
√
√
猪肉
60
√
√
160
√
牛肉
60
√
√
30
√
羊肉
60
√
√
30
√
附表3-2 “瘦肉精”等专项监测计划监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样品种类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判定标准
产品品质风险监测
水分含量
猪肉、牛肉、羊肉
GB18394-2020
≤76%(猪肉),≤77%(牛肉),≤78%(羊肉)
违法添加监测
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
猪肉、猪肝、牛肉、羊肉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0.5μg/kg
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猪肝
农业部
1031号公告-2-2008
GB31650-2019
≤2.0μg/kg
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自建方法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2.0μg/kg
注:检测结果符合上述标准的,即判定为合格,反之,则判定为不合格。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547,000.00
最高限价(元):547,000.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监测数量
2021年辽宁省禽蛋兽药残留监测700批。
二、监测项目、方法和判定依据
2021年辽宁省禽蛋兽药残留监督抽检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详见下表。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金刚烷胺
GB 31660.5-2019
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3-氨基-2噁唑酮、5-吗啉甲基-3氨基-2-噁唑烷基酮、1-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
GB/T 21311-2007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沙拉沙星
GB/T 21312-2007
GB 31650-2019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GB/T 21312-2007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氯霉素
GB 22338-2008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三、时间安排
承检单位应在6月20日、11月10日前,完成半年、全年监测任务。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89,000.00
最高限价(元):89,000.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抽检数量
全省共监测生鲜乳样品100批次,承检机构负责抽样工作。
二、监测项目。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素M1、铅、铬、汞和砷;奶畜养殖散户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硫氰酸钠、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蛋白质、脂肪、酸度、黄曲霉素M1。
三、抽样要求
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和抽查。
四、检测方法、判定及相关要求
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样品不得采用被抽查单位留样和送样。
五、时间安排
任务承担单位应在6月20日、10月20日前,完成上半年和全年监测任务。
附表:2021年辽宁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抽样明细表
序号
样品来源
全年抽检批次
生鲜乳收购站
生鲜乳运输车
奶畜养殖散户
1
沈阳
12
12
2
2
大连
3
3
2
3
鞍山
1
1
1
4
抚顺
0
0
0
5
本溪
1
2
1
6
丹东
1
5
1
7
锦州
6
10
2
8
营口
0
0
0
9
阜新
6
6
2
10
辽阳
1
1
1
11
铁岭
2
2
1
12
朝阳
2
1
2
13
盘锦
1
1
1
14
葫芦岛
1
1
1
15
沈抚新区
0
0
1
合计
37
45
18
备注:检测数量原则上上半年、下半年为总数量的一半;样品上、下半年不能重复抽样。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4月08日至2021年04月14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4月2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南楼二楼第二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纸质递交同时执行的方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自行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线上报名及线上投标,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如有电子投标技术问题请拨打4009039632进行咨询。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纸质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3、参加开标时供应商需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解密设备也可自行远程解密,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供应商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如因系统原因,可酌情延长解密时长。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联系方式: 024-234472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201房间
联系方式: 024-23388491/23388575/23389068
邮箱地址: lngczbgs@126.com
开户行: 农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 061356010400033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锋 王霄
电 话: 024-23388491/23388575/23389068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