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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
时间:2021-04-30 07:56 十环招标网 整理 来源:政府采购网 作者: |
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1年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FCDL[2021]006 项目名称:2021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4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及要求: 苗种要求及数量:(以上数量为初步统计数量,具体以合同签订数量为准。)
序号 苗种名称 质量要求 规格要求 数量(万尾) 1 日本对虾苗种 苗种种质纯正,规格整齐,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所提供苗种必须是自繁自育苗种。(提供近期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证明材料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书面承诺书)
平均全长不小于0.8cm 5000 2 石斑鱼苗种(青斑) 平均全长不小于5cm 8 3 黑鲷苗种 平均全长不小于5cm 40 注:1. 以上基本技术参数及要求为采购最低需求,谈判供应商必须全部满足基本技术参数要求,否则为无效投标。 2.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供详细的《货物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偏离表应按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进行逐条应答,招标文件内容缺项,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经评标委员会核实直接认定为无效投标)。 3.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供近期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苗种检测证明材料或提供相应的苗种质量书面承诺书。 4.谈判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目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企业生产条件、资质信用、技术实力、生产能力、经营业绩等内容。 5.谈判供应商若有其它优惠条件,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4月30日 至 2021年05月07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6楼(福建省富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方式: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即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及报名时间):2021年04 月30日起至2021年05月07日下午17:30时(北京时间)截止。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招标文件公告时间内(工作时间),向福建省富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支付时备注供应商全称、所报项目名称,售后不退。工作时间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逾期或未购买招标文件的,其谈判将被拒绝。投标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将购买招标文件收款凭证保存好,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购买招标文件收款凭证给我司核对,否则其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注:报名时需提供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所报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合同包、投标供应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需附上转账凭证,并与报名登记表一起发至代理机构邮箱,否则不予受理。]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5月08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6楼(福建省富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5月08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6楼(福建省富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谈判供应商条件: 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明细 描述 a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谈判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谈判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谈判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谈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a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谈判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判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谈判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谈判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判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谈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2、谈判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谈判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a3.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1、谈判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谈判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谈判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谈判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谈判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谈判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谈判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谈判供应商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3、谈判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谈判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a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1、谈判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谈判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谈判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谈判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3、谈判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谈判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a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1、谈判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谈判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谈判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谈判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3、谈判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谈判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a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1、招标文件未要求谈判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谈判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2、招标文件要求谈判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谈判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a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1、“重大违法记录”指谈判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a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谈判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a9.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1、谈判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2、谈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谈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a10.联合体协议(若有) 1、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谈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协议(若有)应为原件。※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a11.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有)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谈判供应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a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谈判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规定提供。
明细 描述 谈判供应商必须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谈判供应商必须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请提供有效期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韩老师0595-275596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省富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惠安县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6楼 联系方式:小林0595-875298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林 电 话: 0595-87529851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采购 资源 苗种 竞争性 渔业 上一篇: 部队用户会议室音视频配套采购项目(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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