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511529202100041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屏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二、更正信息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更正内容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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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应商:
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将我中心近日发布的“屏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屏采磋〔2021〕21号)磋商文件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将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第十四条“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3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3家。”更正为“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3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及以下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二、将磋商文件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第一条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项:“如出现同一总公司下多家分公司或支公司投标的情形,则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更正为:“以分公司或支公司投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三、将磋商文件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第三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三)项付款说明“付款方式:由各公务用车所属单位采购时支付。”更正为:“付款方式:由各公务用车所属单位在购买保险时支付。”
四、将磋商文件第九章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第十条“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十四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3家。”更正为“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十四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五、将磋商文件第十一章评审办法4.评审细则及标准4.4 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如下:第3点履约能力中同类业绩4分评分标准中“2011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在承担过县级及以上政府机关车辆定点保险业务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以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准)”更正为“2011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在承担过县级及以上政府机关车辆定点保险业务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以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为准)”
特此通知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屏山县分中心
2022年1月4日 |
更正日期 |
2022年01月04日 |
三、其它补充事宜 |
项目编号:屏采磋﹝2021﹞21号;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SCZC802001_20210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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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地址: |
屏山县金沙江大道西段139号行政中心1号楼12楼1201室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3909096939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屏山县分中心 |
地址: |
屏山县行政中心裙二楼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胡女士;联系电话:0831-5722696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张先生 |
电话: |
139090969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