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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苏州高新区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招标公告

时间:2022-04-15 11:03  十环招标网 整理  来源: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作者:

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所在栏目:22年招标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59210
22年招标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2年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body style="tab-interval:21pt;text-justify-trim:punctuation;">

项目概况

苏州高新区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5614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RHZH2022-N-G-001

项目名称:苏州高新区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项目

预算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伍拾叁万贰仟元整

人民币(小写):¥11,532,000.00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高新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因病或遭受意外身故、遭受意外伤害时,通过居民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获得经济补偿。

2、实施对象: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的投保范围为高新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022年度以12.4万人计)。

3、保险期限:叁年,第一年:自2022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第二年:自2023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第三年:自2024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所载为准。

4、保费:参保人员每年保费金额以投标人单人保费报价为基准。保费按保险年度支付,每年度保费由社保中心按实支付。

5、条款名称以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条款名称为准。

(二赔付方案

1、赔付条件:

1)在一个保险年度(指当年保险期限起始日至满一年的次年结束日)内,参保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投保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的,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可对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身故、遭受意外导致残疾及烧伤时进行一次性赔付;对因交通意外、刑事案件等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对因意外事故住院的还可给予住院津贴补偿。

2)苏州高新区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年度交费时正常缴交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完整年度的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待遇;年度内新增的参保人员从缴纳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保费的次月起享受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待遇,其中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日起(跨保险年度参保的,从新保险年度开始之日起)享受高新区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待遇。

3)投标单位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除上述保险赔付条件外的其他有效赔付保险内容。

2、赔付标准:

1)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或烧伤保障。主要对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身故、遭受意外导致残疾或烧伤时进行一次性赔付。赔付标准具体如下:

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或烧伤保障赔付标准表(表一)

保障范围

年龄段

保险金额

赔付标准

城乡居民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或烧伤保障

0至15周岁

3.2万元/人

意外身故全额赔付、烧伤、伤残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赔付(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4行业标准)

16周岁至59周岁

8.3万元/人

60周岁至69周岁

3.2万元/人

70周岁以上者

2.2万元/人

因病身故保障赔付标准表表二

保障范围

年龄段

保险金额

赔付标准

因病身故

全部年龄段

2000元/人

无免赔,100%赔付(与意外身故待遇不重复享受)

2)医疗费用保障。主要对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含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受害者)等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赔付标准与区居民医疗保险一致,且保持同步调整。

3)住院津贴保障。主要对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含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受害者)等意外事故住院给予住院津贴补偿。赔付标准具体如下:

住院津贴保障赔付标准表

保险责任

医院等级

保险金额

赔付标准

交通意外(含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受害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补偿

区外三级医院

80元/天(最高不超过180天)

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补偿

其他二级及以下医院

100元/天(最高不超过180天)

高新区内二、三级医院(包含苏州附二院高新区医院、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苏州科技城医院、苏州明基医院)

120元/天(最高不超过180天)

备注:

1)表一、表二身故保障承担范围包括境内、境外一类及二类国家;

2)上述方案是对现有医保基本保障的有效补充,主要对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身故、遭受意外导致残疾及烧伤以及因交通意外、刑事案件等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伙食费等进行补偿。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赔付标准按照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且同步调整。2022年度区医保待遇标准参考如下:

1)门诊赔付标准:对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200元以内补助标准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65%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参保学生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B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1200元以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65%标准予以补助。门诊费用超过1200元部分,个人自负200元以后,2000元内(55、60以上人员,门诊补助限额为30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区医保基金按90%比例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及区(县)级、专科以上医院就医的,由区医保基金按65%比例予以赔付。

2)住院赔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的办法,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如下: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8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300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参保学生首次住院起付为500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结付比例为:

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5%结付。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80%结付。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85%结付。

20万元以上至35万元(含35万元)以内的部分,按90%结付。

4、不列入意外补充保险赔付范围:

1)已由第三方赔付的医疗费用、死亡丧葬费用;

2)超出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3)其他免赔情形:

①自杀或自残;

②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③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④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⑤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⑥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⑦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赔情形。

5、运行管控机制:每个保险年度结束后,需由高新区社保中心指定的审计机构对中标单位当年度的保费赔付情况进行专业审计,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三)相关服务

1、中标单位对本采购项目设立专项服务小组负责按照本次保险的有关要求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理赔服务

1)社保中心应协助中标单位收取理赔材料,中标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定期至各街道受理被保险单位理赔事项,确保理赔环节的高效畅通。

2)中标单位应在受理被保险单位理赔事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3、中标单位在每月和每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该月或该保险年度的理赔统计报表。

4、各投标单位需注明是否有特殊限制条件。

5、除上述服务以外,各投标单位可根据自有条件,最大可能提供和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服务承诺。

(四)其他要求

1、采购预算保费单价为31元/人/年,投标报价未按此规定承诺报价的,为无效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也不得标。

2、条款名称以中标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条款名称为准。

3、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期限:叁年,第一年:自2022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第二年:自2023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第三年:自2024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所载为准。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且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商业保险的必备条件;

3.2本项目仅允许法人企业或其授权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进行投标,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进行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的法人企业授权书。

注:若以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必须完全满足合格投标人的所有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一)获取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422日。

(二)报名方式:

1、供应商注册。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2、申领CA 证书。详见《关于办理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证书的通知》。

3、登录报名。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上报名)”―“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

注:供应商打印、保留“网上报名确认单”,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

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4、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请使用“苏州市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电子版)。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开标时间截止前上传,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

注:(1)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报名供应商凭CA证书、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并进行CA解密。未能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出示CA证书、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现场解密。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应携带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CA证书至投标现场排队解密,并充分考虑解密现场排队等待解密等所需时间,预留足够解密时间。代理机构通过报名成功供应商的CA证书进行报名解密,接收供应商的CA证书截止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正确的CA证书,未能完成现场解密步骤的供应商,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

5、咨询电话

1)注册咨询:0512-69820846

2)CA办理及咨询:0512-81876166

3)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

客服qq:751281184,864274166

咨询电话:13914088964

4)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部:0512-69820826

信息管理部:0512-69820825

5)签章使用问题:

客服qq:3269174593、2296439417

咨询电话:4006776800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现场解密: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应携带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CA证书至开标现场排队解密。开标时,代理机构通过报名成功供应商的CA证书进行报名解密,接收供应商的CA证书截止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正确的CA证书,未能完成现场解密步骤的供应商,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

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561430分(北京时间)

3、开标时间:2022年561430分(北京时间)

4、地点:苏州市姑苏区莲升路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疫情防控期间必须要进行采购的理由:上一轮服务期即将结束,故需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开展此项目的采购活动。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潜在供应商的响应参与人员需自行申请“苏康码”并事前确认是否为“苏康码”绿码,因未持“苏康码”绿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请各供应商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并及时关注最新疫情防控通告,需赴采购现场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能存在因不满足最新疫情防控要求而导致不能进场的风险,供应商应按最新的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因疫情变化,凡到交易中心现场参与交易活动的,需提供48小时核酸证明。其他未尽事宜根据苏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新通告及要求执行。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无。

3、本公告同时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4、苏州市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68751335。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址:狮山路22号人才市场3层?

联系方式:0512-68084018(施大伟)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苏州高新区马运路248-3号三楼(西门A区)

联系方式:0512-680836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张工

话:0512-6808366665161797

江苏仁合中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415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苏州   管理中心   高新区   招标公告   意外伤害   城乡居民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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