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标题: |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2022年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 有效期: | 2022-07-08 至 2022-07-15 | 撰写单位: | 辽宁朗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2022年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2022年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7月29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000-30703 项目名称: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2022年职工食堂食材配送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750,000.00 最高限价(元):1,75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投标报价 1.本项目的报价采用折扣率方式(如优惠7%,则报价折扣率应为93%),报价参考价格为沈北新区鑫大刚生鲜超市(正良四路店)9.2折,该超市没有包含的货品按照十二线批发市场价格执行。供货价格不得高于折扣后的价格。如遇食材价格波动,须及时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询价小组论证后,按双方共同确定的价格供货。 2.每次按照招标人的供货需求供货时提交食材价格明细表及食材的参考价明细表,经招标人核实且认可后该批食材方可验收入库(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供货价格为招标人指定目的地交货价。主要包含:产品成本、包装配送运输、保险、装卸、退换、雇员费用、质保期售后服务、增值税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 3.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投标人需要充分考虑在本项目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相关费用,招标人将拒绝支付合同约定货款之外的任何费用和补偿。 二、质量要求 ★(一)畜、禽肉类 1、经24小时排酸后的冷鲜畜、禽肉。不得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禽流感病毒等。 2、产品要求如下:符合国家标准GB 2707-2016鲜(冻)畜、禽产品。畜肉类: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禽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 3、提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招标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二)粮油 1、包装洁净无破损,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 2、产品要求如下: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米类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面类松散不接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油类油体清澈、有特有的本色、无其他异味。 3、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招标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三)水产品 1、鲜或冻水产类,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非冰鲜类必须鲜活,利用率不低于95%;冰鲜类水产品解冻后利用率不低于80%。 2、产品要求如下:符合国家标准GB 2733-2015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鳃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3、冰鲜类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招标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四)蛋类 1、三日内新鲜鸡蛋。不得检出禽流感病毒。 2、产品要求如下:符合国家标准2749-2015蛋与蛋制品。个体均匀,蛋壳清洁完整,色泽鲜明,无破损、裂纹,无霉斑,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桔黄色至橙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阴影,没有霉味、酸味,臭味等不良气味,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异味。 3、提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招标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五)饮品 1、罐装或瓶装。 2、产品要求如下: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3、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招标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六)蔬菜、水果 1、新鲜、成熟、大小均匀。从色泽看,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成熟度及鲜嫩程度;从气味看,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从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从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情况,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2、必须符合农药残留指标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七)干调副食 1、产品要求如下: 所有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2760食品安全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 ⑴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GB 9683》或《GB 9688》的规定。 ⑵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2、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3、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招标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八)对于招标人需求供货物资品种不在上述类别内的,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供货。同时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卫生标准,保质、保量、保鲜,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货品。不合格的货品,中标人须无条件包退包换和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如果在供应期间食堂接收到相关关于原材料质量的通报,处罚将由供应方承担,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投标人应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不得提供转基因产品。 ★(十一)投标人需保证所提供的食材符合除国家、行业强制性等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交货时间 原则上每天一次,投标人须送至各监狱指定地点。如遇监狱临时紧急要求供货的,投标人须及时供应同质产品。 四、配送程序和标准 1.配送周期:原则每日一次,早6:30前;早餐类食材每天早6:20前;其他按需配送。招标人提前一天向供方说明所需数量和其他供货要求。投标人须应招标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并按要求上架摆放整齐。除发生客观不可抗力的情况外,不得延误。对于临时性采购订单,中标人需要积极配合,按照招标人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将货品配送到指定地点。 2.招标人有权拒收投标人超出计划采购的食材,投标人不得以食材品质优而提高单价,如需求的食材市场确实出现断货,投标人必须经过招标人同意后,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改送其他品牌同类同价位食材。 3. 需要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载工具,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应为抗腐蚀、防潮,防虫、防鼠的设计,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4. 生鲜、冷鲜及冷冻产品运输中需要有保温措施,保证冷链不中断,到达目的地时生鲜、冷鲜类产品外包装箱干爽,冷冻类产品无解冻现象。 5. 容器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6. 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货物品种及产地、包装、规格和重量等,严格按招标人要求供应,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对不易购买、暂时短缺或产品厂家包装升级的品种,经招标人同意,可由投标人通过其它途径采购或使用指定替代品替换。 7. 招标人根据自身的需求,有权终止或变更某类中的某些商品的采购。 五、配送人员 配送人员:配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根据招标人特殊布局合理安排验收及搬运人员。 六、验收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货物清单、食材价格明细表、食材的参考价明细表、进货渠道凭证等。 投标人所供应的货品需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行业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等,同时符合招标人的使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所列的产品要求。投标人在接受订单时需要确认招标人对货品的使用要求,对于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货品,招标人有权拒收或要求更换。 1、在货物送达需方时,在招标人、投标人及食堂供餐服务单位三方均有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招标人与食堂供餐服务单位双方共同对货物进行检查并验收。投标人货物的数量、质量均符合要求的,招标人不得拒收;反之,招标人有权退货。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在4小时内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因退货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2、质量抽查 (1)抽查数量:20件以下的随机抽查不少于2件,21件以上的随机抽查不少于最小包装数的10%,不足1件的按1件抽查。 (2)按货物质量标准对货物质量进行抽查。 3、如在使用当中发现商品存在非储藏保管不善而引起的质量问题时,投标人应无偿进行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在质量问题上有分歧时,可共同到权威的检疫部门进行鉴定。 5、验收完成后需按招标人要求进行卫生清扫。 七、职工食堂服务对象: 职工食堂的供餐服务对象包括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干警、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事业人员管理中心人员及沈阳中际企业有限公司职工。 八、付款方式及条件 1.本项目货款分别由沈阳中际企业有限公司及沈阳第一监狱事业人员管理中心按相应比例支付给中标人; 2.每完成总金额的20%付一次款。中标人与招标人对货款进行确认,并向沈阳中际企业有限公司及沈阳第一监狱事业人员管理中心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沈阳中际企业有限公司及沈阳第一监狱事业人员管理中心收到中标人的有效发票后,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向中标人支付货款; 3.收款方、发票的销售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4.因特殊原因需要提早或延迟结算的,经付款方和中标人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九、违约责任 1、因投标人配送不及时或食品质量问题导致食堂伙食供应延时,且经投标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招标人临时增加用餐人员需临时补充原料的, 投标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把指定的原料送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否则,应按上一条约定处理。 3、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相关部门认定,因投标人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招标人出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投标人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需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事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一次性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4、如因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如: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及行业质量标准,无检验合格证明、超过规定保质期限、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等情况,或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等情况,投标人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同时招标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5、招标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投标人所供货物的质量送质检部门抽检,若发现货物质量检测结果与招标文件质量标准不符,招标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6、投标人供货价格如超出投标文件约定的折扣后价格,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核实后,视同违反合同,招标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十、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有下列情况协议自动终止: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供应资格的; (2)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供应能力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招标人供货的; (4)因供应货物质量原因导致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 (6)投标人供货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供货延误但未造成不良影响达到3次。 (7)投标人质量违约。 (8)投标人价格违约。 (9)投标人违反保密协议规定或在配送时违反招标人相关管理规定。 (10)如果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并且证据确凿时。 (11)其他违约行为。 (1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特殊性,如遇国家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须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情形时,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接受,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损失。 十一、价格调整原则 由相关人员组建询价小组,每周会同投标人代表至招标文件中指定的超市进行询价,以确定当前询价周期内的供货参考价,当前询价周期内按此参考价格及投标文件所报折扣率进行结算,询价时须当场确定供货的品种、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双方须取样,以备实际供货时验收使用。 十二、食品溯源 食品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来源应当是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流通市场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生产,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明,生产食品的源头与投标人要有固定的合法的供应关系。投标人应保存以下资料: 1.投标人与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 2.生产企业的送货单和销售发票; 3.投标人与采购方的采购合同及送货单据、销售发票。 十三、其他重要说明 1.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特殊性,如遇国家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须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情形时,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损失。 2.若招标人或其下属监狱需要更换或额外供应其他商品时,投标人需要按要求供货,并按所属类别的平均折扣率及招标文件约定超市的当日价格计算供货价格。如须长期供应该货品,则由双方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补充合同。相关安全、质量及服务要求与投标产品一致。 3.中标人携带原件签订供货合同。要求中标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由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文件中关键岗位主要人员社保证明、诚信投标责任书等原件交由采购人审核。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4. 招标方向中标方定购全部或部分食材,食材种类增减须以买方实际需要为准。招标文件中采购量为预算量,不代表必须达到或必须在中标方购买等量货物。 5.中标人必须协助招标人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预留本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比例为10%,具体采购比例、方式以及数量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食材需求表(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列) 序号 | 名称 | 分项 | 1 | 蔬菜 | 甘蓝 | 芹菜 | 菠菜 | 地瓜 | 小白菜 | 胡萝卜 | 黄瓜 | 茶树菇 | 杏鲍菇 | 小葱 | 土豆 | 白菜 | 圆葱 | 豇豆 | 紫圆葱 | 菜笋 | 苦瓜 | 大蒜 | 大葱 | 油麦菜 | 芸豆王 | 苦苣 | 藕 | 酸菜丝 | 青萝卜 | 面豆 | 架豆王 | 白萝卜 | 茼蒿 | 杭椒 | 扁豆 | 百合 | 红椒 | 尖椒 | 茄子 | 西红柿 | 菜花 | 油菜 | 去皮蒜 | 姜 | 韭菜 | 2 | 粮油 | 大米 | 面粉 | 色拉油 | 小米 | 小豆 | 黑米 | 绿豆 | 小碴子 | 燕麦片 | 玉米面 | 八宝米 | 江米 | 切面 | 冷面 | 薏仁米 | 黄黏米 | 糯米粉 | 金丝豆 | 糙米 | 麦仁米 | 3 | 畜肉类 | 梅肉 | 下五花 | 羊肉馅 | 牛肉馅 | 精肉 | 猪肉馅 | 牛腱子 | 脊骨 | 排骨 | 羊里脊 | 猪外脊 | 羊腿肉 | 牛肉 | 4 | 蛋类 | 鸡蛋 | 5 | 饮品 | 可乐 | 雪碧 | 酸奶 | 牛奶 | 矿泉水 | 冰红茶 | 6 | 干调副食 | 木耳 | 生抽 | 老抽 | 袋酱油 | 一品鲜 | 袋陈醋 | 味精 | 白糖 | 淀粉 | 生粉 | 粉条 | 粉丝 | 鸡粉 | 胡椒粉 | 椒盐 | 泡打粉 | 酵母粉 | 辣椒面 | 小苏打 | 大料 | 花椒 | 桂皮 | 香叶 | 红糖 | 白醋 | 料酒 | 花生米 | 腐竹 | 肉罐头 | 梅菜 | 山楂罐头 | 耗油 | 丹丹酱 | 麻油 | 麻酱 | 大酱 | 盐 | 水洗盐 | 碱 | 老干妈 | 香油 | 番茄酱 | 孜然 | 红方 | 海米 | 紫菜 | 芝麻 | 天椒丝 | 酱料包 | 枸宝丝 | 奶粉 | 银耳 | 7 | 水产品 | 小海虾 | 偏口鱼 | 虾仁 | 小黄鱼 | 扇贝 | 黄蚬子 | 龙利鱼 | 刀鱼 | 小面条鱼 | 大虾 | 8 | 禽类 (鸡肉) | 琵琶腿 | 全腿 | 中翅 | 鸡翅根 | 骨肉相连 | 川香鸡柳 | 琵琶腿 | 9 | 水果 | 水晶梨 | 雪花梨 | 香蕉 | 橘子 | 苹果 | 葡萄 | 桃 | 西瓜 | 10 | 其他 | 豆腐脑 | 豆浆 | 细素鸡 | 魔芋 | 干豆腐 | 豆腐干 | 大豆腐 | 大素鸡 | 豆芽 | 香干 | 方便面(桶装) | 榨菜 | 主食面包 | 老式面包 | 火腿肠 | 鸡蛋 | 酱猪耳 | 松花蛋 | 大火腿 | 鱼丸 | 鱼豆腐 | 宽粉 | 玉头丝 | 鸭蛋 | 去皮鹌鹑蛋 | 苞米 | 甜蒜 | 咸蒜 | 排骨肠 | 切面 | 冷面 | 鸡架 | 11 | 早餐 | 大果子 | 大饼子 | 晨光酥饼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残疾人就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标后须配合采购人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7月08日 17时00分至2022年07月15日 23时55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7月29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朗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沈阳国际软件园D09号楼一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方式。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 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 联系方式: 024-628367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朗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阳国际软件园内D09号楼413室 联系方式: 024-82650588 邮箱地址: LDGLBM@163.com 开户行: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朗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41010021773514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代书 电 话: 024-826505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