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标题: | 沈阳市地铁服务质量评价服务招标公告 | 有效期: | 2022-07-11 至 2022-07-18 | 撰写单位: | 辽宁国华招标有限公司 | | | (沈阳市地铁服务质量评价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地铁服务质量评价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8月01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00-03361 项目名称:沈阳市地铁服务质量评价服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00,000.00 最高限价(元):6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2019〕43号)规定,我局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现启动沈阳市轨道交通1、2、9、10号线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以《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2019〕43号)为支撑,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方案(包括对项目的基本理解与背景把握、工作内容、工作量及计划安排、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管理措施、质量和工作进度保证措施、保密方案、后期服务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等内容),对沈阳市已开通运营的轨道交通1、2、9、10号线组织开展乘客满意度调查(每条线路满意度调查不少于1次,每条线路完成调查问卷不少于1000份),实地检查评价项目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线网的运营服务质量水平(涵盖线路车站、列车,人员、运营企业等)并在研究分析相关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形成《2022年度沈阳地铁1、2、9、10号线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报告》。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 2、《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2019〕43号)。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本次沈阳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以《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2019〕43号)为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定性结合定量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服务质量,主要内容包括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等。采用对标技术,构建服务保障能力的加法评价模型,对沈阳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保障能力作出客观评价。 服务质量评价指标的设置应能充分衡量车站服务能力、行车服务能力、客运设施服务能力、人员服务能力、服务管理水平,并根据乘客满意度判断轨道交通运营是否足够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实施时间: 2023年1月20日前完成所有工作内容。 2、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成果数量:《2022年度沈阳地铁1、2、9、10号线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报告》纸质版10份,电子版1份。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本项目各项工作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2019〕43号)的相关要求。每条线路满意度调查不少于1次,每条线路完成调查问卷不少于1000份。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验收。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查费、培训费、人工费、印刷费、食宿费、交通费、现场调查礼品费、复核费、材料消耗、现场督导、数据整理、数据汇总、数据分析及报告撰写等一切与该项目相关的费用。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2)如果成交供应商交付的成果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需要更改,更改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测算,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2、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80%的预付款; (2)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交评价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合同款; (3)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足额发票、支付申请等材料。 3、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本项目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4、其他 (1)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2)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1月20日前完成。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7月11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7月18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8月01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提交,电子备份文件提交至辽宁国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银基发展大厦七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线上递交,同时需开标现场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并保持内容一致。开标现场各供应商需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自行现场或远程完成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注:供应商应在投标的全过程中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 联系方式: 024-238999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国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银基发展大厦七层 联系方式: 024-82903799 邮箱地址: ghzb_ghzb@163.com 开户行: 建设银行沈阳轻轨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国华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 210501394301000000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权 电 话: 024-829037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