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2018年02月23日菏泽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于下午发布开发区南京路小学幼儿园、渤海路小学附属用房建设2月23日
开发区南京路小学幼儿园、渤海路小学附属用房建设项目 变更公告 一、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5室。(中华路中银东临)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3月6日09:30分 现变更为: 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05 室。(中华路中银东临)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 3 月 13 日09:30分 二、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7.1.1条新增: 投标人应承诺在招标人支付工程款前付清暂定价项目的所有款项,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来源:十环网==》
三、原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中标价款的5% 先变更为: 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原招标文件中第12页开发区南京路幼儿园工程价目表: 木门单价为400元/m2 现变更为: 木门单价300元/m2 五、原招标文件中第5.3条各投标人在出席开标会议时必须携带的证件原件中新增“投标人在招标人支付工程款前付清暂定价项目的所有款项的承诺书”。 《==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来源:十环网==》
六、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3条资格审查标准中评标因素新增“承诺书”。 七、原招标文件中第39页16.2 条: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 现变更为: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期间价格不予调整 八、原招标文件中40页第17.3.1条: 17.3.1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其余5%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2年)。承包人不得以拨款不到位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 现变更为: 17.3.1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7%,其余3%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1年)。承包人不得以拨款不到位为由停工或拖延工期。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与行政监督平台》上发布。 十、联系方式 招标人:菏泽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人民南路 地 址:菏泽市中华路桑盾大厦六楼 联系人:逯先生 联系人:孟经理 电 话:0530-5329990 电 话:0530-5501389 邮 箱:hezeankang@163.com
来源:山东菏泽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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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招标 小学 幼儿园 山东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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