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2018年02月28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于下午发布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傢俱、窗帘、厨具采购--窗帘(三次)2月28日
1.采购公告内容 1.1.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傢俱、窗帘、厨具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来源:十环网==》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项目名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傢俱、窗帘、厨具采购; 1.2.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1.2.4 B标段(三次)预算总金额:446370.00元。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来源:十环网==》
1.2.5招标范围:B标段(三次)招标范围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1 | 阳光面料卷帘 | 2264 | ㎡ | 2 | 卷帘拉 | 546 | 套 | 3 | 布艺窗帘 | 175 | 米 | 4 | 专用带 | 335 | 米 | 5 | 电机 | 78 | 台 | 6 | 电动专用轨道 | 168 | 米 | 7 | 窗帘专用铅条 | 580 | 米 | 8 | 窗幔 | 105 | 米 | 9 | 布叉 | 210 | 米 | 10 | 天棚窗帘 | 396 | ㎡ | 11 | 专用管道 | 86 | 米 |
注:本项目B标段(三次)投标人必须对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作出完整唯一的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具体要求等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 1.2.6交货期:各投标人自报最短交货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签订后30天。 1.2.7交货地点:昆明市普吉路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新办公楼。 ★1.2.8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3.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若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为三证合一的,须提交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1.3.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2.1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息打印栏”中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中未出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不良情况)(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1.3.2.2提供2016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1.3.3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书面声明,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1.3.4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3.4.1投标人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17年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1.3.4.2投标人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17年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1.3.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1.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站截屏,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 1.3.7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无。 1.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1.3.9其他要求:按照昆监管联发【2014】3号文第四条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交易当事人应在领取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时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竞卖人)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自本招标(采购、出让、竞卖)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中选、成交)资格”。 2.招标文件的获取 2.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02-28 10:37至2018-03-07 23:59(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kmggzy.com),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在网上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的企业需要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并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采购文件,此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唯一途径。 2.2 采购人不提供邮购采购文件服务。 3.投标文件的提交和开标 3.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03-21 09:30。 3.2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www.kmggzy.com,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后,还须到开标现场递交刻录投标文件的光盘,地点: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锦绣大街1号,综合服务楼三楼)。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光盘),视为撤回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发布公告的媒介、公告期限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 5.联系方式 采购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安康路113号 联系人:崔耕 联系电话:0871-64183560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前兴路中天融域17幢1单元4楼(前兴路与广福路交叉口) 联系人:王国玺、李旭俊、祝欣、杨涵屹 电话:0871-64563522-6053 传真:0871—6310700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南市区支行 帐号:2502025019200136802 监督电话:昆明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871-63544951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871-63150932
来源:云南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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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招标 电子 五华 项目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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