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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远程[中午发布]提审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补充通知6月12日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补充通知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来源:十环招标网==》 DZC20181029项目各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源:十环招标网==》 经采购单位申请,DZC20181029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系统采购项目补充通知如下: 一、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第五部分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将第7条:“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记录证明”删除,删除后,此项内容变更为: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供应商申请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 1、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或电子工程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3、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所投“一体化提讯终端”产品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包括:体现支持H.239标准双流协议,支持1080p60高清视频编解码。 4、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2015年以来(含2015年)含有同类项目的合同原件1份。(如属大庆市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中的项目以上资料可提供电子打印件)。 5、提供本地化的服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公司注册地未在大庆市的,提供在大庆市注册的分公司营业执照或在大庆设有办事处的证明材料或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在大庆设有售后服务网点(或售后服务站)的证明材料或在大庆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服务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不低于服务期。 被委托第三方公司需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或电子工程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6、谈判现场,“一体化提讯终端”产品必须满足3个以上(含3个)厂家,否则,本项目废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争。 二、谈判文件——评审要求——商务文件评审中删除: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记录证明。(必须提供,否则谈判无效)。 注: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变。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6月12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