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保险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含意外伤害险或者健康保险); 3、投标人在安庆市有分支机构,在宿松县城区(含经开区、东北新城)有经营网点、办事机构及服务人员; 4、同一保险集团公司投标开展因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护理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一家,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组成单个投标联合体的除外;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信誉要求: (1)投标人无因串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以下部门取消(或限制)投标资格,且在被取消(或限制)投标资格期限内: ①被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取消投标资格; ②被安庆市相关管理部门取消在全市范围内投标资格; ③被宿松县相关管理部门取消投标资格; (2)投标人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上信息由评标委员会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写入评标报告。 (3)投标人一年内无被宿松县相关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15分(含)以上的。 (4)投标人近3年(自2015 年6月 1 日到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内: ①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②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行贿犯罪记录查询以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中标公示结束后由第一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供企业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注: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须出具无第(1)、(3)、(4)等三种情形的书面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