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6%~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投标×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投标×98%,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二)、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可给予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10%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在价格评标项中可给予环保、节能产品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给予环保、节能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的加分。本项目给予节能环保产品4%的加分。
(三)、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规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按照《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既是监狱企业,又属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