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8月)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采购项目重新启动通知、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7月26日
项目重新启动通知、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来源:十环招标网==》 DZC20181416项目各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来源:十环招标网==》 一、应采购单位要求,DZC20181416 大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采购项目于2018年7月26日重新启动。 二、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及变更,具体答复及变更通知如下: 1、质疑答复 供应商问题:提供所投声音放大器(助听器)产品中的可调节式导声管专利证书。此次采购要求专利证书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声音放大器(助听器)产品中的可调节式导声管专利只有厦门新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我公司打电话问过这家公司说此次项目在没有发布公告已经授权给别人了不可能在给你公司授权,采购单位明明知道声音放大器(助听器)产品中的可调节式导声管专利是属于专利产品不可能满足三个厂家,还特意把满足三个及以上厂家换成轮椅产品来满足三个及以上厂家,否则本项目废标。请问采购单位为什么还要用声音放大器(助听器)产品中的可调节式导声管专利证书控标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章,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费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以及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黑财采〔2018〕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禁用内容中第五项,应该取消专利证书。 采购单位答复:我单位现取消“提供所投声音放大器(助听器)产品中的可调节式导声管专利证书”的要求。 2、变更通知: (1)、竞争性谈判文件-基本文件审查部分中原要求:“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具有医疗用品及I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必须提供,否则谈判无效。” 现变更为:“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具有医疗器械的经营范围)。必须提供,否则谈判无效。” (2)取消:竞争性谈判文件-商务文件审查部分中“提供所投声音放大器(助听器)产品中的可调节式导声管专利证书。(必须提供,否则谈判无效)”的要求。 (2)、获取文件时间变更为:2018年7月31日17时0分截止。 注:请参与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在2018年7月31日17时0分前自助下载文件,逾期则无法下载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谈判时间变更为:2018年8月2日14时0分。(请于14时0分前到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签到等候区签到,否则谈判无效)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7月26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