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2018年09月03日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于下午发布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检验用耗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9月3日
辽宁承明招投标有限公司受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检验用耗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来源:十环网==》
项目名称: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检验用耗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LNSY2018032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24-8613676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76-9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 024-2986665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辽宁承明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郭先生 024-86136767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6号丽阳商务大厦A座16层160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检验用耗材采购项目 类别 | 产品名称 | 01 | 标准品类(详见采购需求) | 02 | 色谱柱、固相萃取柱、免疫亲和柱类(详见采购需求) | 03 | 试剂试药类(详见采购需求) | 04 | 耗材配件类(详见采购需求) | 05 | 玻璃耗材类(详见采购需求) | 06 | 气体类(详见采购需求) | 07 | 微生物相关试剂培养基等类(详见采购需求)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来源:十环网==》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9月03日 13:30 至 2018年09月20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6号丽阳商务大厦A座16层1602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9月2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9月2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6号丽阳商务大厦A座16层160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或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供应商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三、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详见财库〔2017〕141号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应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所提供的产品如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的,则给予相应产品报价3%的价格扣除。 3.1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___期)”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节能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 .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 rc.g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 3.2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cn/)上发布; 注:本项要求所投整包产品均为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适用且不重复享受政策。
来源:辽宁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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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项目 中标 辽宁 政府采购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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