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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2018]于大庆市龙凤区教育局桶装饮用水采购项目变更通知29月7日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龙凤区教育局桶装饮用水采购项目变更通知2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来源:十环招标网==》 DZC20181710项目各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来源:十环招标网==》 一、应采购单位要求,大庆市龙凤区教育局桶装饮用水采购项目变更通知如下: 1、本项目将“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要求经营范围包含桶装饮用水生产或经营)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必须提供,否则谈判无效)”变更为:“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要求经营范围包含桶装饮用水生产或经营或食品销售或酒、饮料及茶叶批发)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必须提供,否则谈判无效)” 2、本项目将 “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提供所投产品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谈判无效)”变更为:“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所投产品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谈判无效)” 3、获取文件时间变更为: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17时0分截止。 注:请参与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在2018年9月12日17时0分前自助下载文件,逾期则无法下载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谈判时间变更为:2018年9月14日14时(14时前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投标等候区签到) 二、其它未变更事宜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9月7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