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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8年0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于上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济南特派办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9月17日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审计署济南特派办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三)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源:十环网==》
项目名称:审计署济南特派办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0627- 187128196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国营 项目联系电话:0531-8604610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108号 联系方式:李国营0531-8604610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李逸楠 孙霏 0531-81917500 代理机构地址: 济南市文化西路13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机械式停车设备,获准从事八层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制造),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机械式停车设备)。4、投标人须自有生产车间,需提供能证明生产车间自有的有关材料(厂房建造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加工合同;生产车间外观,有厂家名称标志、内部生产线、产品标示牌等照片)。5、企业近3年(2015年1月至今)承担过1个以上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8层及以上,且停车位35个及以上的平面移动类梳齿机械式停车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来源:十环网==》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3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9月17日 08:30 至 2018年09月21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文化西路13号A座908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符合资格要求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投标人须携带(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4)具有自有的生产车间证明;(5)类似项目业绩合同,以上资料要求的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登记并获取招标文件,不按规定登记者投标无效。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0月08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0月08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济南市文化西路13号A座二楼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须按规定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投标人和投标产品制造商均为小微企业,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评审价格仅为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同时应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 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投标企业需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同时应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 根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审时将在投标人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的加分。 (三)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产品部分为节能、环保产品,由评委在评标时依据节能、环保产品所占比重酌情给予加分,最高不超过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 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说明函,并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未按要求提供和注明的,将不给予加分;
来源:山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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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项目 济南 招标 山东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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