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实验室耗材采购竞争性谈判[上午发布]公告10月25日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实验室耗材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来源:十环招标网==》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来源:十环招标网==》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受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委托,拟对实验室耗材采购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监督单位:青海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971-6145505 |
本项目谈判公告将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经济信息网》及《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www.qhcxzb.com同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