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餐厨垃圾收集车项目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采购编号: | 批复编号:QXCG-2018-20 |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供货期:签订合同5日内供货、供货20日内在招标人所在地完成上牌、保险(交强险、100万商业险) |
| 采购预算:140万元 | 投标保证金:2.5万元 |
| 采购人:淇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联系人(联系电话): 刘先生13939209778 |
| 采购代理机构:东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联系电话): 王先生17603927017 |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科 | 联系人(联系电话): 黄先生0392-7223927 |
| 采购内容:4.5m³餐厨垃圾收集车四辆。 |
| 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内含有本次采购所需货物的供货及服务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若已办理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并能够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够保证车辆能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上牌,并提供相关证明。4.投标人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查询时间应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0内。)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提供网站的查询截图】;,5.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发布公告的媒体:《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淇县)》。 |
| 公告时间:2018年 11月 12 日至2018年11月 19 日 |
| 采购文件售价:1000元/份,售后不退。 |
| 采购文件的购买:供应商应在开标当天,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文件费,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收取。采购文件购买时间同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费的投标人,不具有本次采购的投标资格。 |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8 年 12 月 5 日上午9:00 |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2 开标室地址: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淇大道与纬六路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南天天创业园北门院内路东)。 |
|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说明:1、保证金金额: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3、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6时前(以资金到账为准,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汇(转)款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保证金帐户);4、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缴纳的,一律无效,提交投标保证金时供应商应备注:餐厨垃圾收集车项目投标保证金等信息,持供应商银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转款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淇县新政府二楼2039房间换取保证金收据。(联系人:张会计 联系电话:13353926782)5、开户银行及账号:行 号:402497201015户 名:淇县诚信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帐 号:0000 0125 6049 7222 2012开户行: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歌信用社或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退还保证金办理:供应商退保证金时需登录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退还保证金申请书”,供应商及采购人盖章附供应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换取的保证金收据到淇县新政府二楼2039房间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注:1、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务必在用途栏中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有标段号的还需注明标段编号,未在用途栏注明交易登记号和标段号或注明错误的,会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确认!2、供应商应将《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转账凭据或银行回执复印件”作为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附到投标文件中即可。3、供应商开标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材料(银行电子回单、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 其他说明:4.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公告时间内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淇县)》网站,本项目采购公告下方点击附件自行下载。5、关于本项目的疑问答复、修改、澄清、补充公告及对项目的暂停、延期等情况的通知,均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淇县)》网站进行公示;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此网站,如有遗漏,后果自负。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