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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6日下午发布发布关于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宝山区税务局食堂劳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12月6日

时间:2018-12-06 14:30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所在栏目:2018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691061
十环招标网转载自:上海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关于:2018年12月06日下午发布发布关于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宝山区税务局食堂劳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12月6日的信息
来源:上海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2018项目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机构发布,
从2018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2018年12月06日下午发布发布关于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宝山区税务局食堂劳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12月6日

  上海宁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宝山区税务局食堂劳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来源:十环招标网==》

项目名称:宝山区税务局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NXC2018-34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捷

项目联系电话:6678179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7号

联系方式:梁老师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宁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朱捷 66781792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290弄12号6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食堂劳务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8-12-06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12-13截止,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获悉报名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扫描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3、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4、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记录。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来源:十环招标网==》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6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2月06日 14:00 至 2018年12月13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宝山区牡丹江路290弄12号6楼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 3、其他资质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主要经营范围; (2)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报名投标人应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请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的查询结果的截图。查询时间不早于本公告发布之日;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6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2月26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宝山区牡丹江路290弄12号6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提供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的规定福利企业证明资料。评标时,当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综合评分计算结果相同时,福利企业将排序在先。

2、中小企业

 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发布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4)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5)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来源:上海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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