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票证定点(1月)印刷项目更正公告1月20日 |
| 时间:2018-01-20 08:39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江苏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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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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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票证定点(1月)印刷项目更正公告1月20日
项目名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票证定点印刷项目 项目编号:JITC-1802AW0058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毛健(技术)徐玉冰(商务) 项目联系电话:025-83501204 025-83101228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01月16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8年01月19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票证定点印刷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zygg/gkzb/201801/t20180116_9483966.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第23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中第7项的表述“具备保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得3分,否则不得分。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来源:十环招标网==》 ” 更正为: “具备保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甲级得3分,乙级得1分,否则不得分。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来源:十环招标网==》 ” 二、原招标文件第23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中第8项的表述“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票据类)》得3分,否则不得分。” 更正为: “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票证类)》得3分,否则不得分。” 三、原招标文件第81-82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中的表述“对税收票证式样的印制要求:1、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用A4纸,纸张克重为70克/平方米。” 更正为: “对税收票证式样的印制要求:1、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用70克/平方米全木浆双胶纸印制,A4规格纸(210mm×297mm),此税收票证为机打本装票(25份为一本),上胶头”。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徐玉冰 ,025-83101228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7号504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汪律、顾建钧,025-83240902,83249924,js02583240902@163.com 发 布 人: 邱文婷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16 时39 分30 秒
来源:[db:地域]江苏财政厅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更正 项目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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