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委党校关于物业[2018]管理服务项目的补充通知3月3日 |
| 时间:2018-03-03 07:18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江苏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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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江苏财政厅机构发布, 从2018更正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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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中共苏州市委党校关于物业[2018]管理服务项目的补充通知3月3日
原文P12中: 16.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邀请函》中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来源:十环招标网==》 16.2 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三天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帐号,并至招标公司换取保证金收据,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形式交纳。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来源:十环招标网==》 16.3 未按16.1和第16.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6.4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人凭收据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5.2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16.5.3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6.5.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现调整为: 16.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邀请函》中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方式,按规定时间随同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一并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收取投标保证金后当场开具有效收据。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收取投标保证金后当场开具有效收据。供应商如为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事业单位,无需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应于开标(或谈判等)现场提交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否则被视作无效投标或响应处理。 16.3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 (1)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 (2)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数量和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16.4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在评审、谈判或磋商活动结束后,当场退还银行本票或汇票。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在评审、谈判或磋商活动结束后解存投标保证金专户,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 16.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5.2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16.5.3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6.5.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以上补充通知与原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未修改部分保持不变!特此通知,谢谢合作! 本通知为SZHX2018-G-001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苏州华厦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日
来源:[db:地域]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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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苏州 服务项目 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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