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土地收购储(首次)备中心关于溧阳市清安化工原厂址地块污染土壤地下水修复服务的更正公告3月8日 |
| 时间:2018-03-08 11:59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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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江苏财政厅机构发布, 从2018更正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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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溧阳市土地收购储(首次)备中心关于溧阳市清安化工原厂址地块污染土壤地下水修复服务的更正公告3月8日
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就溧阳市清安化工原厂址地块污染土壤地下水修复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已于2018年2 月 27 日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由于需要澄清的原因现发布更正公告。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源:十环招标网==》 一、原招标公告主要信息: 原招标项目名称:溧阳市清安化工原厂址地块污染土壤地下水修复服务 原招标项目编号:2018007 原公告日期:2018月2月27日 原公告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1.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 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申明;联合体各方中认证、信用、业绩在评标时均予以认可。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来源:十环招标网==》 ”修改为“7.3 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认证、信用、业绩在评标时均予以认可。” 2. 投标开始时间:2018年3月23日 13:40,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年3月23日14:00。 三、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联系人:王俊 联系电话:13815095058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燕园北路90号 邮政编码: 213300 网址: -- 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 月 8 日 发 布 人: 邱文婷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8日11 时35 分33 秒
来源:[db:地域]江苏财政厅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更正 溧阳市 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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