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具有正在经营或以前经营过养老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供应商为非公办养老机构; 3、具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4、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 5、无债务纠纷,在银行、法院等部门无失信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7、2014年1月1日以来没有被财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取消或限制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内,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8、须爱国爱党,遵纪守法,社会责任心强,热爱养老、医疗、康复事业,有奉献精神。 9、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