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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信息:南京市儿童医院职工食堂服务人员外包服务
信息:南京市儿童医院职工食堂服务人员外包服务
资金来源: 其他
受南京市儿童医院委托,就其职工食堂服务人员外包服务进行采购,原采购形式为公开招标, 现将采购形式转为竞争性磋商采购,重新并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 采购项目名称:南京市儿童医院职工食堂服务人员外包服务
编号:0660- 18880816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南京市儿童医院广州路院区和河西院区职工食堂服务人员外包服务,服务期三年,采购预算:430万元/年;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3.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正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2016年度财务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正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中包含劳务服务的经营范围;
(2)供应商有2015年1月1日至今具有1000人以上公益性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大专院校等)餐饮保障经验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报表时间为准(单位自有的项目提供会计报表复印件,只需能反映上一年度的经营规模的信息),托管的项目提供合同正明;相关正明文件从字面上应可体现以上评审要素,如未提供或不能正明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第3.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正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 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项目的采购文件。
四、购标及采购文件发售:
1采购文件的获取
1.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18年5月10日9时至2018年5月17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1.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平台下载费50元,邮购费50元,售后不退。
投标人请先电话联系获取《企业备案登记表》办理投标事宜。
联系人:苏 悦
电 话:183 3920 9323
邮 箱:18339209323@163.com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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