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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招标】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招标】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招标
一、招标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社字〔2015〕1321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呼城建委发〔2015〕73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内财购准字(电子)〔2015〕23231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原址资产置换和中央、自治区资金。使用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招标人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 该项目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迁建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2.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东北,110国道南侧,新城区塔利村西侧。
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53568平方米,其中门诊楼15251平方米,住院楼33566平方米,教学、行政及附属用房等4751平方米。
4.本工程投资额:约6500万元。
5.计划工期:164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7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
6.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7.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8.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范围按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三、投标人须符合的要求
1.资质、条件和能力要求
1.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1.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1.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正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4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1.5近三年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作为招标人的项目投标活动中,被依法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1.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业绩要求:近五年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工程项目(类似工程项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项合同额为3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
3.项目经理资格: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正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正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如使用临时建造师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正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及《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正书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4〕24号)文件。
4.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其他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承诺书。
6.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具体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注:1.以上所要求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2.上述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近三年时间要求:2015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即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前三年;
4.近五年时间要求:2013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即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前五年;
5.类似工程项目完成时间以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投标人须提供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若无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可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拟派项目经理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指在本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人向本项目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以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的落款日期为准),若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项目经理为本招标项目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且过程中未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即认定其有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7.其他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3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不休息,下同),逾期不再受理。
3.招标文件获取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提供投标单位介绍信原件两份(格式见附件)及两套下列正件的复印件(A4纸),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不允许购买招标文件。
3.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2资质正书正本或副本;
3.3税务登记正正本或副本(三正合一除外);
3.4组织机构代码正正本或副本(三正合一除外);
3.5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正副本。
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正与税务登记正实行“三正合一”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正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4.招标文件出售:售价人民币1200元/份,售后不退。
5.图纸复印费:另行通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人请先电话联系获取《企业备案登记表》办理投标事宜。
联系人:苏悦
电话:18339209323
邮箱:18339209323@163.com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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