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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8年08月21日鄄城县文化体育局于上午发布鄄城县室外健身器材采购项目8月21日
鄄城县室外健身器材采购项目 需求公示 一、项目概况 (1)采购人:鄄城县文化体育局 地址:鄄城县陈王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红军 项目负责人:文剑 联系电话:13355300876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怡和泰山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坤 电话:18661565290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八一路将军苑19栋02002室 (3)采购项目名称:鄄城县室外健身器材采购项目。 《==十环招标网提示:招标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来源:十环网==》
采购项目编号:HZJCCGHW2018-044 (4)采购内容:室外健身器材190套,篮球架15幅。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来源:十环网==》
(5)项目预算:195万元 后附:采购清单 二、标的要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全民健身“十个一”工程,为全县各乡镇及行政村配备健身路径器材,最大限度的满足全县农村群众的健身需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1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的规定,在投标价格评审中对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人如属于小微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开标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①《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如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则同时提供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原件。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的将不予认定。 特别说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的规定的有关内容等进行确认,以上内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或缺少任何一项证明材料的,均不予认可。 投标人如属于监狱企业,产品价格需扣除的,开标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价格给予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参与评审投标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参与评审投标价格 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3、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内按甲方要求供货安装。 4、需满足售后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标准 5、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 售后服务期限为8年,产品须符合GB19272-2011标准要求。 6、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执行所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款。 三、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3天;自2018年08月20日起,至2018年08月23日止。 四、意见反馈方式:请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对项目采购需求提出意见建议,并在公示时间截止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及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标准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发 布 人: 鄄城县文化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18 年8月20 日 室外健身器材参数.docx
来源:山东鄄城县文化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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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项目 招标 中标 山东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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