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检察标志徽项目(第(2018)三次)竞争性谈判公告9月7日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检察标志徽项目(第三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来源:十环招标网==》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来源:十环招标网==》
青海胜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委托,拟对检察标志徽项目(第三次)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监督单位:青海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971-6145505 |
1、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经济信息网》同时发布;2、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