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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2018)关于大庆市游泳馆滤棒及水处理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10月10日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游泳馆滤棒及水处理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及变更通知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二条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来源:十环招标网==》 DZC20182218项目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来源:十环招标网==》 采购单位对参与DZC20182218大庆市游泳馆滤棒及水处理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及变更,现答复及变更如下: 一、质疑答复 问题:第一标段要求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我公司专业做水处理及次氯酸钠发生器的企业,次氯酸钠发生器属于整套设备,此设备类似于冰箱洗衣机等整套设备。不需要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请采购单位给予变更。 采购单位答复:同意撤销该资质。同时请供应商仔细阅读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及其他要求,此设备并非类似于冰箱洗衣机等整套设备。 二、变更: 1、取消原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 谈判响应文件-商务文件评审一标段水处理系统-必要性条款:“提供参与本项目竞争供应商有效的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必须提供,否则谈判无效)” 2、获取文件时间变更为: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17时0分截止。 注:请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在2018年10月15日17时0分前自助下载谈判文件,逾期则无法下载谈判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其他未变更事宜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执行。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10月10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