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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永春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采购(下午公告)的竞争性谈判公告12月21日
福建元丰招标有限公司受永春县人民法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关于永春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采购的招标公告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来源:十环招标网==》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来源:十环招标网==》
项目名称:关于永春县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采购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FJYFCGZ20183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09656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永春县人民法院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湖滨路105号 联系方式:张女士 1816097809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元丰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杨先生 0595-28096567 代理机构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富康大厦201室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出具书面声明);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具书面声明);3、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4、投标人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开标时核对)(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及地点: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2018年12月21日 11:35 至 2018年12月26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刺桐路富康大厦201室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096567 五、谈判方式文件及售价等: 预算金额:20.0 万元(人民币)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现场购买 获取谈判文件文件售价:300.0 元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2018年12月21日 11:36 至 2018年12月26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谈判时间:2018年12月29日 09: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9日 09: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富康大厦201室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12月29日 09:3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刺桐路富康大厦201室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1)中小企业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中型企业。 (2)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货物名称 | 数量 | 技术与规格要求 | 交付地点 | 服务期 |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服务 | 一项 | 详见本章功能要求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自开始进场服务之日起的365个日历日为服务期。 | 谈判时对所有品目号内容必须完整,否则其谈判文件将作无效文件。 |
来源:福建永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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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福建 电子 竞争性 谈判 永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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