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山东大学青岛(2018)校区法学院实验中心照相机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1月18日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山东大学的委托,就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法学院实验中心照相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QCZ2017-011627899X-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来源:十环招标网==》
《==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来源:十环招标网==》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QCZ2017-011627899X-1 项目名称: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法学院实验中心照相机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张锡杰、付志强 联系方式:15265262977、18661690553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山东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青岛市即墨滨海路7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吴老师,0532-58630095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山东大学的委托,对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法学院实验中心照相机设备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1、项目编号:QCZ2017-011627899X-1 2、项目名称: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法学院实验中心照相机设备采购项目 3、项目内容 为满足青岛校区教学需要,山东大学法学院拟采购实验中心照相机设备,用于学生实验。 4、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44万元 5、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接受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 5.2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公告各项规定的法人均可参加投标; 5.3递交报名资料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公告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及山东大学青岛校区采购网(http://101.76.193.131:8088/website/default.do)上发布。 7、磋商文件获取 7.1时间:自2018年01月02日起至2018年01月08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7.2地点:青岛即墨市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华岗苑西楼102; 7.3方式:供应商须携带证明其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山东大学青岛校区获取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携带资料的,磋商文件不予发售。 7.4售价:每套3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 7.5未按规定获取的磋商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8、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01月17日09时 00分起至09时30分止。 地点:青岛即墨市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华岗苑西楼102。 逾期递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9、磋商文件的询问 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凡对本磋商文件提出询问的,请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于2018年01月09日上午12:00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文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0、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16层 电子信箱:qdcgzb0532@163.com 邮政编码: 266071 联 系 人:张锡杰、付志强 电 话:15265262977、18661690553 传 真:0532-58760980 开户银行:青岛银行香港花园支行 银行账号:802530200440066 详细参数见附件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锡杰、付志强15265262977、18661690553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01月02日 中标日期:2018年01月17日 总中标金额:43.0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济南风雅实达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68号 中标金额:430000元(肆拾叁万元整) 评审专家名单: 仪蕾、侯广利、刘军、王琦、丁杰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法学院实验中心照相机设备采购项目 六、其它补充事宜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十环网==》
主要中标标的名称 | 《==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来源:十环网==》
数码相机 | 规格型号 | 佳能EOS 7D Mark II | 数量 | 40 | 单价 | 10750元 |
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发布之时起1个工作日。
来源:山东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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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项目 青岛 中标 招标 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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