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来源:十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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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来源:十环网==》 中国共产党莱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商务用车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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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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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购项目名称:中国共产党莱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商务用车采购项目 |
| 二、采购项目编号:LWXJ2018036 |
|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8年7月14日 |
| 四、成交日期:2018年7月20日 |
| 五、采购方式:询价 |
六、成交情况:
| 包号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成交金额 | | 无 | 商务车采购项目 | 莱芜鸿发华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莱芜市高新区云台山路10号 | 65.8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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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采购小组成员名单:耿大勇;杨涛;车红娟 |
| 八、采购小组成员评审结果(竞争性磋商方式): |
| 九、联系方式 |
| 1.采购人:中国共产党莱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
| 地址:莱芜市文化北路001号 |
| 联系人:王浩人 |
| 联系方式:0634-6221806 |
| 2.代理机构:莱芜市天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山东省省(自治区、直辖市)莱芜市市(州)莱城区县(区、市)汶源东大街街道(路、乡、镇)82号(村) |
| 联系人:赵强 |
| 联系方式:15725165319 |
中国共产党莱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商务用车采购项目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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