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来源:十环网==》
|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来源:十环网==》 贵州天勤光电有限公司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58号怡景华庭1栋6楼2号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及LED显示屏建设采购项目 | 1378202.00 | 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