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朝阳(2018)市税务局主楼西侧景观电梯工程中标公告9月22日
朝阳鸿利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的委托,就“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主楼西侧景观电梯工程”项目(项目编号:04212018150115)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招标投标法 第52条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来源:十环招标网==》
《==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十环招标网==》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04212018150115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主楼西侧景观电梯工程 项目联系人:孙主任 联系方式:0421-3868115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孙主任,0421-3868115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主楼西侧景观电梯工程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朝阳鸿利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朝阳市双塔区龙城路三段9-17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赵先生,0421-2801155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08月29日 中标日期:2018年09月19日 总中标金额:91.876667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十环网==》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来源:十环网==》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开发区李石街阳光丽景二期13-14号-M1 | 成交金额(元) | 918,766.67元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国家标准收费 评审专家名单: 白嘉利、王宏、宫海志、孙艳、赵锐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成交供应商名称 |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开发区李石街阳光丽景二期13-14号-M1 | 成交金额(元) | 918,766.67元 |
六、其它补充事宜 无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需填): 成交供应商名称 |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开发区李石街阳光丽景二期13-14号-M1 | 成交金额(元) | 918,766.67元 |
来源:辽宁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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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标 项目 招标 朝阳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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