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来源:十环招标网==》
采购项目编号 |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来源:十环招标网==》 青海富旭竞磋(货物)2018-002 |
| 采购项目名称清水河法庭办公用品购置项目 |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人民币13.00万元整 |
| 中标总金额人民币12.98万元整 |
| 项目分包个数无 |
| 公告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0日 |
| 评标日期2018/10/19 09:00 |
| 定标日期2018/10/19 10:00 |
| 各包要求 中标单位:青海科川商贸有限公司中标内容:清水河法庭办公用品购置项目中标金额:129800.00元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供应商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滨河南路22号滨河铁路小区3号楼1单元2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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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包中标内容、数量、价格、合同履行日期及供应商名称 | 投标、开标地点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万达嘉华酒店西侧)27层12708室 |
|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王渭清(组长)、崔忆华、尼玛生格 (采购人代表) |
|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采购人:称多县人民法院联系人:尕先生 电话:18797387860 |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富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郭先生、宋女士 电话:0971-5225997 |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监督单位:称多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6-8861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