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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无人机海上执法视频取证实验室项目(重发)公开招标公告浙江项目

时间:2020-05-29 20:02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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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2020项目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289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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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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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项目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宁波之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某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无人机海上执法视频取证实验室项目(重发)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无人机海上执法视频取证实验室项目(重发)

项目编号:2020-HJXY-101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玉娇

项目联系电话:0574-8720863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某学院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联振兴西路205号

联系方式:许老师0574-8616513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波之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玉娇0574-87208638

代理机构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路755号3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采购内容


技术规格及要求


数量


预算/最高限价

(万元)


备注



1


无人机海上执法视频取证实验室


本次建设涉及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及安装调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1批


400


/



说明


1. 投标人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招标代理服务费、售后服务及其他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本项目特定条件:提供保密承诺书。(三)投标人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四)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投标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且3年内不得参加该单位采购活动的处罚。(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资格后审。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5月29日 00:00 至 2020年06月05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波之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路755号3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等其他方式。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1份,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质证明材料; 4.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5.投标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保密承诺书(相关格式请于附件下载或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索取)。 采用邮寄方式的,请留足邮寄时间以确保报名资料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寄到指定地点。如报名资料在报名截止时间后提交(含邮寄延误送达),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收件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路755号3楼;收件人:李玉娇;联系电话:0574-87208638;电子邮箱:2416765101@qq.com。(投标人邮寄后请提供邮寄信息给代理机构,以便及时确认送达情况。如投标人不提供邮寄信息,则代理机构无责确保文件及时接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6月19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6月19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宁波之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路755号3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人指定专人递交或采用邮寄等其他方式。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拟派人员的甬行码为绿码方可进入开标室,且须全程带好口罩,原则上每家投标单位派一名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且参与现场开标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防疫规定,自觉遵守和服从交易现场管理;采用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请留足邮寄时间以确保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寄到指定地点;如投标文件在开标截止时间后提交(含邮寄延误送达),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收件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路755号3楼;收件人:李玉娇;联系电话:0574-87208638;电子邮箱:2416765101@qq.com。(投标人邮寄后请提供邮寄信息给代理机构,以便及时确认送达情况。如投标人不提供邮寄信息,则代理机构无责确保文件及时接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某学院无人机海上执法视频取证实验室项目(重发)公开招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某学院无人机海上执法视频取证实验室项目(重发)公开招标公告浙江项目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506163
信息来源:宁波之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5-29 20:02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来源:某学院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项目   无人机   招标公告   海上   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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