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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朱阳关镇人民政府卢氏县朱阳关镇大鲵湾景区廊道绿化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河南采购 |
时间:2020-06-07 13:02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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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河南省德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卢氏县朱阳关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卢氏县朱阳关镇大鲵湾景区廊道绿化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卢氏县朱阳关镇大鲵湾景区廊道绿化项目 项目编号:LSGZ[2020]089-ZC03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武海瑞 项目联系电话:1763814310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卢氏县朱阳关镇人民政府 地址:卢氏县朱阳关镇朱阳关街 联系方式:王洋155163270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河南省德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武海瑞17638143105 代理机构地址: 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东加油站铁路医院路口19号楼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之内容;2、依法缴纳税收,提供(2020年02月-2020年04月,新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意一个月缴税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成障资金,提供项目负责人(2020年02月-2020年04月,新成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提供企业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不办理此项业务,投标人须自行出具本企业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诺书);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开标时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或企业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承诺书,查询<承诺>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二、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及地点: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2020年05月21日 08:00 至 2020年05月28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武海瑞 项目联系电话:17638143105
五、谈判方式文件及售价等: 预算金额:134.44251 万元(人民币)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网上下载 获取谈判文件文件售价:300.0 元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2020年05月21日 08:00 至 2020年05月28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谈判时间:2020年05月28日 09: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5月28日 09: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5月28日 09:0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扶持中小微企业
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采购内容:该项目主要包括土方开挖回填,部分杂石地段换填土方,主要栽植:银杏、大叶女贞、广玉兰、紫薇(玫瑰红)、紫玉兰、高杆石楠、高杆月季等(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2、项目地点:卢氏县朱阳关镇大鲵湾景区;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4、计划工期:30日历天; 5、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6、质量要求:合格;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卢氏县朱阳关镇人民政府卢氏县朱阳关镇大鲵湾景区廊道绿化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卢氏县朱阳关镇人民政府卢氏县朱阳关镇大鲵湾景区廊道绿化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河南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1506152 信息来源:河南省德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7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07 13:02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来源:河南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卢氏县 大鲵 廊道 竞争性 景区 上一篇: 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智慧教室改造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山东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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