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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辽宁采购 |
时间:2020-06-19 18:10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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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在十环招标网档案: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机构发布, 从2020招标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辽宁易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丹东市人民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丹东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丹东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DDSRMYY20200615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代一婷、吴晓龙 项目联系电话:024-66691411、024-3117679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丹东市人民医院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8-18号 联系方式:索宝生,0415-271028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辽宁易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代一婷、吴晓龙,024-66691411、024-31176797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号,同方世纪大厦B座1402室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谈判;7、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供应商须具备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包括附件或附页)、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医疗相关资质。
二、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及地点: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2020年06月17日 09:00 至 2020年06月19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号,同方世纪大厦B座1402室
三、其它补充事宜: 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套;(包含此次项目范围)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套;(包含此次项目范围) (3)《医疗器械注册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套;(包括附件或附页,必须在有效期内) (4)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资格证明资质原件一套。(附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代一婷、吴晓龙 项目联系电话:024-66691411、024-31176797
五、谈判方式文件及售价等: 预算金额:35.0 万元(人民币)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现场获取 获取谈判文件文件售价:500.0 元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2020年06月17日 09:00 至 2020年06月19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谈判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3: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3: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丹东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3:3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丹东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采购文件》内容
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01包、麻醉机(1台): 1.工作环境及基本配置 1.1操作环境,温度:10 至40°C,湿度:15 至 95%; 1.2后备电池使用时间:标配单节≥90min,可升级双节≥240min; 1.3标配内置辅助吸氧功能,满足及时为患者提供吸氧支持。 2.气源配置 2.1氧、空两种气源; 2.2氧气:具备安全保护装置,在供氧压低于200Kpa时报警; 2.3具备机械的笑、氧保护装置,不受停电影响,保证任何流量下氧浓度不低于21%; 2.4快速充氧范围25 - 75L/min。 3.麻药挥发罐 ★3.1标配同品牌原厂挥发罐,通过FDA、CE认证,具备压力、流速和温度补偿; 3.2罐位具备安全互锁功能。 4.流量计 ★4.1标配电子流量计; 4.2具备机械总流量计,确保断电时麻醉机正常使用,继续麻醉气体混合,保证病人安全。......(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内容)
十、十环招标网信息 原标题:丹东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十环招标网标题:丹东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辽宁采购 十环招标网标号:10h1592561453 信息来源:辽宁易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官方发布时间:6月19日 十环招标网转发时间:2020-06-19 18:10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来源:辽宁政府采购网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丹东市 竞争性 人民医院 设备采购 医疗 上一篇: 哈尔滨市商务局_2020年聘请第三方评审项目_HC[2020]0192竞争性谈判公告黑龙江采购 最新5000条招标信息列表: 滚动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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