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兴市黄桥镇综合执法局环卫车辆[下午发布]采购项目的变更公告6月19日 |
| 时间:2018-06-19 11:38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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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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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关于泰兴市黄桥镇综合执法局环卫车辆[下午发布]采购项目的变更公告6月19日
关于泰兴市黄桥镇综合执法局环卫车辆采购项目的变更公告 各投标单位: 招标人对泰兴市黄桥镇综合执法局环卫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XS201806104)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1、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原为: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至少应包括:汽车的生产或销售。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来源:十环招标网==》
(2)投标人所投车辆应保证能够办理上牌和国家要求的其它必要手续,所投车辆必须具有:A.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B.《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C.所投车辆的试验报告; 现变更为: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至少应包括:汽车的生产或销售。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来源:十环招标网==》 (投标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2)投标人所投车辆应保证能够办理上牌和国家要求的其它必要手续,所投车辆必须具有:A.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B.《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C.所投车辆的试验报告;(投标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2、删除第一章第八条中“3、随《投标确认函》还需提交其他报名资料:本公告“六、投标人资格要求”内所有条款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确认函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18 年 6 月 26 日 18 时。 其他内容不变。 本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投标、评标、定标的依据。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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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项目 泰兴市 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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