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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2018—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项目变更及答疑回复(下午发布)公告8月24日

时间:2018-08-24 06:51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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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江苏财政厅机构发布,
从2018更正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镇江市2018—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项目变更及答疑回复(下午发布)公告8月24日



ZJZC-(2018)公字第084号镇江市2018—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招标(A/B标段)项目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8月22日召开现场答疑会,根据答疑会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及采购人回复,现本项目做如下变更及回复:



一、变更事项:


(一)删除招标文件P6:中标人需向镇江市公证处缴纳的3000元/标段公证费用。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来源:十环招标网==》


(二)招标文件P19  一、投标人评价7.服务网点建设 “注”变更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缺项不得分。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来源:十环招标网==》


(三)招标文件P20  二、项目组织管理评价2.人员配备评价 变更为:


①医学专业人员配备: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基础上,承诺每增加1名医学专业人员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②财务专业人员配备: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基础上,承诺每增加1名财务专业人员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③合署办公人员配备: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基础上(10人),承诺每增加配备1人员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注:提供书面承诺证明材料,注明人员不交叉,否则不得分。


(四)招标文件P65 “注”变更为:①总公司和分公司必须分别填写此表格;②请如实填写上表信息,分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请填写“无”。


(五)招标文件P68 “注1”变更为:行数不够请自行添加,投标文件中需附相关工作人员的学历、相关证书等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


(六)招标文件P70 “注1”变更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投标时间变更为:2018年9月7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至10:30(投标截止时间)。


(八)开标时间变更为:2018年9月7日北京时间上午10:30,届时请投标人代表(3人以内)出席开标、评标会议。


二、答疑会回复


(一)问题:招标文件A标段评分标准偿付能力中“投标人总公司2017年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300%的得5分;26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300%的得3分;2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60%的得2分;18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20%的得1分。” 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文)中的要求,大病保险经营资质需要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偿付能力达到150%以上即可。招标文件中对偿付能力上进行了评分的梯级设置,由于本次招标每个标段只选择一家投标公司,这个评分规则从客观上排除了绝大部分符合大病保险经营资质且监管偿付能力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公司中标的可能性,损害了大部分参与投标公司的利益。偿付能力属于监管的入门要求,建议修改为符合监管部门偿付能力要求的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并同时减少分值,以保证符合要求的公司参与投标的公平性。另外,从全省其它地市社保项目招标评分规则看,大部分采用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作为评分依据。这是因为:一是综合偿付能力更能代表保险公司对自身承担风险的偿付能力。核心偿付能力仅用于衡量核心资本占最低资本的比重,而综合偿付能力衡量实际资本占最低资本的比重,实际资本除了包括核心资本以外,还包括附属资本。综合偿付能力更能体现公司的综合实力。二是,由于寿险公司与非寿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计量方式有所不同,在核心偿付能力上寿险公司有天然的优势,很多规模很小的寿险类公司核心偿付能力都高于实力雄厚的大型非寿险公司。故使用核心偿付能力这一概念对于寿险和非寿险公司统一衡量具有不可比性,因而缺乏公平性。我司认为使用核心偿付能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对非寿险公司具有明显的待遇歧视行为,使用综合偿付能力更加能体现保险公司综合实力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回复: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19号)规定:“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这一指标为保监会公布的“偿一代”监管指标。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述:“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


再者,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关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说明如下:“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规定,偿二代下的监管指标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整套指标体系更加系统科学。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主要是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衡量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明确表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整套指标体系更加系统科学”。


其次,中国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1次工作会议,公布的有关数据如下:2017年第4季度末,纳入本次会议审议的169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1%,较上季度下降2.4个百分点,较年初下降7.4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较上季度下降1.4个百分点,较年初下降0.7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0%、245%和326%。经审议,108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57家被评为B类公司,1家公司被评为C类,2家公司被评为D类。


根据以上公布数据,评判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要分为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进行评价,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只有一个指标,不分别对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进行评价,有利于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评价,体现公平性原则。再者,纳入本次会议审议的169家保险公司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因此,设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少于180%以及评分区间并未排除大部分保险公司,符合公平性原则。


(二)问题:招标文件中A标段评分标准和B标段评分标准部分风险评级中“投标人总公司2017年度各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均为A类的得5分,三个季度为A类的得3分,两个季度为A类的得2分,一个季度为A类的得1分,没有A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文件,风险综合评级是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一项评价指标,保监会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一)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二)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三)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四)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从监管部门上述规定可以看出,A类和B类公司都属于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同时,风险综合评级中主要内容之一是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评价。该项评分规则一是与第一项核心偿付能力评分项设置的内涵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目前的评分规则寿险类公司与非寿险公司因资本计算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不可比因素被进一步放大,使符合监管要求可以参与本业务投标的产险公司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法律依据:风险综合评级设置四个季度均为A可得满分,有一个季度的A就可以的1分,依次累计,而B则不得分,我司认为该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到“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证明只要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上,保险公司即符合行业监管规定,属于偿付能力达标。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保险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只要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上,保险公司即符合行业监管规定,属于偿付能力达标”监管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因此分类评价属于B类就不能得分,而只要一个季度得到A类就能得分,季度评价不能代表全年评价结果,如此分值设计明显有失公平。


回复: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偿二代),该体系中将偿付能力分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将风险综合评级纳入监管指标。


依据中国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1次工作会议,公布的108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57家被评为B类公司,1家公司被评为C类,2家公司被评为D类。


设定2017年各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以及风险综合评级的评分区间,并未排除大部分保险公司,符合公平性原则。


综上,鉴于此次大病保险为民生保障项目,招标金额较大,再者从2018年正式实施的居民大病新政策变动较大,作为采购方提出设定较高标准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作为评价保险公司赔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指标来保障该项目日后正常运行的需求,完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和政府采购要求。


 


本项目其他不变,招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如与本次公告不符合的,以本次公告内容为准,给各有关供应商工作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采购人: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冯冰丹   联系电话: 0511-85340166


具体项目联系人:钱晶 联系电话: 0511-85027093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8月23日


来源:[db:地域]江苏财政厅  


------------------------------------招标信息结束----------------------------

标签: 项目   医疗   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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