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关于长和路(金筑街—金政街)、江苏(苏州)(2018)国际铁路物流中心暨水路(铁路)二类口岸照明器材项目的更正(变更)公告8月29日 |
| 时间:2018-08-29 14:57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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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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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关于长和路(金筑街—金政街)、江苏(苏州)(2018)国际铁路物流中心暨水路(铁路)二类口岸照明器材项目的更正(变更)公告8月29日
受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的委托,苏州伟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其所需的长和路(金筑街—金政街)、江苏(苏州)国际铁路物流中心暨水路(铁路)二类口岸照明器材项目在国内组织竞争性谈判,现对原采购文件进行更正(变更),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长和路(金筑街—金政街)、江苏(苏州)国际铁路物流中心暨水路(铁路)二类口岸照明器材项目 二、招标编号:SZWYGC2018-T-008号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8月21日 四、更正(变更)内容: (一)原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凡涉及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及解密时间、谈判时间现更改为: 开始接收及解密时间:2018年9月6日9:00时 北京时间 接收及解密截止时间:2018年9月6日9:30时 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2018年9月6日 9:30 时 北京时间 (二)原采购文件第9页中的9.13、9.15以下内容: “9.13序号 4、序号 9 为核心设备(产品),核心设备(产品)提供灯具CQC认证或国家灯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 9.15序号 6 ,序号8(光源),序号 9属于节能环保产品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网站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关产品信息的最新一期截图资料;” 现更改为: “9.13序号 4、序号 9 为核心设备(产品):序号4设备(产品)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序号9设备(产品)须提供CQC认证或国家灯具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来源:十环招标网==》 9.15序号6 ,序号9,序号10属于节能环保产品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网站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关产品信息的最新一期截图资料;” (三)原采购文件第16页注中的(1)、(2)、(6)条以下内容: “(1)序号 4、序号 9 为核心设备(产品),核心设备(产品)提供灯具CQC认证或国家灯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非核心设备(产品)应在成交后向采购单位提供灯具CQC认证或国家灯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 《==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来源:十环招标网==》 (2)序号9需照度模拟。 (6)序号 6 ,序号8(光源),序号 9 ,属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网站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关产品信息的截图资料。清单截图资料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已正式公布的最近一期信息为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告的时间、内容为准,也可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uzhou.gov.cn)链接查询。” 现更改为: “(1)序号 4、序号 9 为核心设备(产品):序号4设备(产品)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序号9设备(产品)须提供CQC认证或国家灯具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 非核心设备(产品):根据采购内容要求成交后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的检测(测试)报告,其中灯具须提供CQC认证或国家灯具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其他设备(产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 (2)序号9需照度模拟:①灯间距约为31米,②本工程采用的照度标准为:平均照度维持值Eav≥20LX,均匀度最小值UE≥0.4 (6)序号 6 ,序号 9 , 序号10,属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网站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关产品信息的截图资料。清单截图资料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已正式公布的最近一期信息为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告的时间、内容为准,也可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uzhou.gov.cn)链接查询。” (四)原采购文件第25页的二、符合性评审内容标段一、标段二以下内容: “5、序号 4为核心设备(产品);提供灯具CQC认证或国家灯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5、序号 9 为核心设备(产品);提供灯具CQC认证或国家灯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现更改为: “5、序号 4为核心设备(产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5、序号 9 为核心设备(产品);提供CQC认证或国家灯具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五)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参数要求凡涉及以下内容: “灯具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提供灯具CQC认证或国家灯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 现均更改为: “灯具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提供CQC认证或国家灯具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 (六)本次采购项目不含安装,原采购文件凡涉及到安装,均为配合安装。 五、更正(变更)日期:2018年8月29日 六、联系事宜 单位名称 | 联系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 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870号 | 金奇峰、顾红芳 | 0512-65157107、65238657 | 苏州伟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皇冠大厦4038-2室 | 孙保会 戴玲玲 | 0512-65561182-802 | 七、有关说明 (1)本公告作为原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均起约束作用。 (2)本公告内容如与原采购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公告为准,未作调整部分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3)本公告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发布单位:苏州伟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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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江苏 苏州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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