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区垃圾(2018)分类收运补充车辆压缩车更正公告10月12日 |
| 时间:2018-10-12 14:17 十环招标网 整理
作者: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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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 江苏财政厅机构发布, 从2018更正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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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2018年全区垃圾(2018)分类收运补充车辆压缩车更正公告10月12日
JNZC-2018193 一、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首次公告日期、媒体: 采购项目名称:2018年全区垃圾分类收运补充车辆压缩车 采购项目编号 :JNZC-2018193 首次公告日期:2018-10-12 公告媒体:南京市政府采购网 二、更正事项及内容 (一)、招标公告中 “6.3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凭CA锁登录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进入“我要质疑”栏目,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质疑提交和回复查看。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来源:十环招标网==》 ”修改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原件以书面形式送达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政府采购科。 《==招标投标法 请准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源:十环招标网==》 ” (二)、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说明: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扫描上传。”修改为:“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说明: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扫描上传。” (三)、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8.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壹拾万元整;交纳办法:从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汇、存)入交通银行南京杨家圩支行(开户名: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账号:320899991010003367741,并到交通银行南京杨家圩支行办理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或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线办理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咨询电话:025-69634313、025-69613996。”修改为:“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壹拾万元整;交纳办法:从本单位基本账号转(汇、存)入交通银行南京杨家圩支行(开户名: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账号:320899991010003367741)。登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登记(http://ggzy.njzwfw.gov.cn),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线办理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咨询电话:025-69634313、025-69613996。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的操作方式,可参见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用户平台首页“交易服务”项下“交易向导”内“网上办理保证金相关操作向导”等内容)。” (四)、采购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11.2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28号)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将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政府采购科或采购人处。”修改为:“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28号)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将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政府采购科。” (五)、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的“2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凭CA锁登录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进入“我要质疑”栏目,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质疑提交和回复查看”修改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原件以书面形式送达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政府采购科。”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采购人: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局 经办人:潘晶 联系电话:86180806 采购文件编制人:段万红 联系电话:025-69613997 附:采购文件(免费下载 http://221.226.86.151/group1/M02/13/23/CsRgBlvABBOANTchAA8whjsHC00829.pdf)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宁分中心 2018-10-12 发布人:邱文婷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2日14:05
来源:[db:地域]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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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更正 全区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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